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華峰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梁華峰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的依據如下:
學歷
2011 |
北京大學管理學博士(行政管理專業); |
2001 |
北京大學管理學碩士(企業管理專業); |
1998 |
復旦大學經濟學學士(國際金融專業)。 |
專業簡歷
12/2018至今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及資料處經理; |
06/2018-11/201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及資料處代經理; |
01/2018-05/201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地事務處代經理; |
06/2003-12/2017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
01/2002-05/2003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
01/2001-01/2002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黃善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統計暨普查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九)批准發佈常規和定期製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統計資料。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