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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附件一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決定編製氹仔中區-2詳細規劃草案,以優化社區居住條件、公用和交通設施配套為目的,為所涵蓋的範圍訂定整體規劃的規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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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九)項、(十一)項至(十五)項的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曾藝;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陳玲玲;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連興池;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六)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林媛。
二、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少雄為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項所指的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所指的成員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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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京澳會計師事務所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的獨任監事,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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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偉峰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蔡錦富,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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