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梁偉瑩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 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 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 批准更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訊系統的資料;
(九) 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的津貼;
(十) 簽署報到憑證;
(十一) 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的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十二) 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 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消防局退休副區長陳志才之遺孀黃婉碧,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長官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核准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60名,以填補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30個空缺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的22個空缺,以及作為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旨在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進行入學試。
1.2.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入學試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至少具有十一年級學歷或同等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附件三(格式三)《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或經電子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3.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前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透過“政付通”的二維碼以下列方式進行支付: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電子報考系統(可透過網頁https://www.cfjj.gov.mo/web/concurso/1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或之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提交。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學歷證明文件須由教育機構或具權限機構發出)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如透過電子報名,簽名將自動生成)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附件四,(格式四)《開考履歷表》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語言培訓,尤其是中文及葡文語言課程等)副本。
4.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4.1點a項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項、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4.1點a項、b項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所要求的第4.2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4.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項、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性質及薪俸
5.1. 初級書記員的職權由法律訂定。
5.2. 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及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四的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內的310點。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方法如下: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為具淘汰性質的知識試,內容包括: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為專業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為履歷審查。
6.2 知識試以筆試方式分兩部分進行:
a) 知識試 I — (常識及數學),2小時;
b) 知識試 II —(電腦知識及中文及葡文),2.5小時。
6.3. 缺席或放棄任一部份的知識試或專業面試,或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可導致投考人被除名的考試規則者,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者除外。
6.4. 如知識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百人,則可全部進入專業面試。
6.5. 如知識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百人可進入專業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專業面試。
6.6. 甄選方法的目的
a) 知識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綜合知識。
b)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c) 履歷審查——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工作經驗、語言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7. 評分制度
7.1. 知識試、履歷審查及專業面試,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7.2. 將應考人於各項甄選方法中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應考人的總成績。
7.3.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知識試總得分的權重應為其餘甄選方法權重的兩倍。
7.4. 知識試總得分低於10分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10分者,均被淘汰。
7.5. 成績將於成績名單公佈,不獲通知進入專業面試者,均被淘汰。
8. 最後成績
入學試的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試 = 50%
專業面試 = 25%
履歷審查 = 25%
9. 優先條件
9.1.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將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排序準則以確定名次:
a) 學歷較高;
b) 在中文及葡文方面的知識試得分較高;
c) 履歷審查得分較高。
9.2. 參酌上款所指準則後,如得分仍然相同,則由入學試典試委員會負責另訂其他優先排序準則。
10. 考試範圍
10.1. 知識試範圍如下:
a) 常識:
- 中國歷史、地理、文化;澳門歷史與地理及中外文化交流;澳門政治、經濟及法律。
b) 數學:
- 數學運算、代數運算、財務數學、比例、百分比、概率、排列與組合之基礎知識。
c) 電腦:
d) 中文及葡文:
10.2. 知識試以筆試及閉卷方式進行。在知識試期間,投考人不准使用參考資料、字典、計算機、私人電腦或任何具電腦功能的工具。
11. 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11.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各階段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及知識試成績名單,均張貼在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培訓中心網頁https://www.cfjj.gov.mo。
11.2. 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將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網頁https://www.cfjj.gov.mo。
11.3. 任職資格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學員報到地點將連同最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12. 任職資格課程
12.1. 錄取
12.1.1 通過入學試的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12.1.2 為儲備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自入學試最後評核名單公佈起一年內,未獲即時錄取修讀課程但通過了入學試的投考人,依照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順序而可能被通知修讀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另一期任職資格課程。
12.2. 修讀時所用制度及薪俸
12.2.1 修讀課程時所用制度為:
a) 定期委任制度,適用於本身為公務員者;
b) 行政任用合同,適用於其他情況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2.2.2 修讀任職資格課程,將導致修讀前的行政任用合同或其他類別的合同終止。
12.2.3 修讀課程時所用制度視為自動延長:
a) 至公佈最後評核名單之日;
b) 對於合格完成課程且所列名次在擬填補的職位空缺數目內的學員,至其就職之日,又或至上項所指名單公佈後第六十日,但僅適用於在該期間內未就職者。
12.2.4 於上款所定期限屆滿後未獲任用者,視乎其本身屬公務員或不屬公務員而定,應返回原職位或解除所訂立的合同,且無獲得任何賠償的權利;但在課程有效期內,作為合格完成課程的學員仍可被委任。
12.2.5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修讀任職資格課程的學員,收取公職薪俸表中索引點240點的相應報酬,而本身為公務員的學員可選擇收取其原薪俸。
12.3. 課程期間、階段、上課地點及課程大綱
12.3.1 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a)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掌握擔任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b) 工作實務培訓階段,輪流於法院及檢察院的辦事處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熟習相關工作。
12.3.2 課程期間及相關階段訂定於課程大綱,有關大綱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第4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12.4. 評分制度
12.4.1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結束前,學員須參加課程大綱所列課目的筆試;筆試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12.4.2 學員於各項筆試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即為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的成績。
12.4.3 於工作實務培訓階段內,導師須於某一法院的辦事處及檢察院的辦事處的每一培訓階段結束時,按0至20分的評分制,對由其監督的學員的表現評分,並將成績呈交教學委員會。
12.5. 最後評核及名次
12.5.1 任職資格課程結束後,入學試典試委員會應對學員作最後評核,並編定有關名單;最後評核是依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及工作實務培訓階段所得分數分別以40%及60%的權重計出學員的總成績。
12.5.2 在最後評核名單中,按學員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排序準則以確定名次:
12.5.3 參酌上款所指準則後,如得分仍然相同,則由入學試典試委員會負責另訂其他優先排序準則。
12.5.4 總成績低於10分的學員,視為不及格。
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由典試委員會主席安排將之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送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備聘人員
13.1. 合格完成任職資格課程的人,即成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職級的備聘人員。
13.2. 備聘狀況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該有效期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
14. 適用法律
本開考由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及教學委員會主席高炳坤
代任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及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鄭渭茵
正選委員:
由法官委員會建議任命的初級法院法官沈黎;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院主任檢察官郭健雄;
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許歡;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助理書記長梁燕玲。
候補委員:
由法官委員會建議的初級法院法官梁鎂堙;
由檢察長建議的檢察院主任檢察官張國治;
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司法事務處處長梁珮雯;
由檢察長建議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助理書記長陳慶芳。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高炳坤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電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電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電子及電訊設備的設計、安裝、管理、操作及保養,並確保其安全及可用。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前)具有電子工程、電訊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二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經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4.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5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6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7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9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10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六月三日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4.11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12 模擬及數字電子線路知識及應用;
14.13 通訊技術知識及應用;
14.14 電子測量知識及應用;
14.15 電子及電訊設備的設計、管理、工作原理及相關知識;
14.16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技術知識及應用;
14.17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技術知識及應用;
14.18 數據中心和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4.19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高振威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志輝
首席高級技術員 粘世英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孝龍
首席高級技術員 盧惠泉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另外,尚需執行以下職務:製作簡單的食物和飲料(如三文治、粉麵及咖啡等)、宴會中餐飲服務及其他上級指派的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二十二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 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45%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5.3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5.4 一般文化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警司 陳淑欣
正選委員:消防區長 陳俊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麗森
候補委員:警長 黃雪紅
二等技術輔導員 薛寶娟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智能科技與服務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C-A81-LA1-1324B-08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莫子恆,以下屬管理該組織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就其下屬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下屬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接受其下屬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四)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簽署向提供財貨及勞務或進行工程之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六)簽發購置物料申請書。
二、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三、當主管官職據位人的法定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由有關附屬單位所隸屬的領導官職據位人行使。
四、本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五、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胃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鄭婷 |
16.6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胃腸科顧問醫生 伍家驥醫生
正選委員:胃腸科主治醫生 梁棋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柳浩城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及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醫生)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區燕清 |
P-MD22002 |
2 |
陳祖傑 |
P-MD22004 |
3 |
陳賢芳 |
P-MD22006 |
4 |
陳勁然 |
P-MD22008 |
5 |
陳露文 |
P-MD22009 |
6 |
陳美淇 |
P-MD22010 |
7 |
曾澤宏 |
P-MD22012 |
8 |
趙逸行 |
P-MD22024 |
9 |
鍾釗豪 |
P-MD22027 |
10 |
曹靖雯 |
P-MD22028 |
11 |
戴智良 |
P-MD22029 |
12 |
馮潔穎 |
P-MD22033 |
13 |
賀洋洋 |
P-MD22035 |
14 |
何詠詩 |
P-MD22039 |
15 |
許雅婷 |
P-MD22040 |
16 |
黃雪瑩 |
P-MD22041 |
17 |
邱芷滺 |
P-MD22043 |
18 |
游凱俊 |
P-MD22044 |
19 |
嚴思慧 |
P-MD22045 |
20 |
姚嘉祺 |
P-MD22046 |
21 |
劉泳妤 |
P-MD22055 |
22 |
李家盈 |
P-MD22058 |
23 |
李穎欣 |
P-MD22059 |
24 |
梁周姸 |
P-MD22061 |
25 |
梁海鋒 |
P-MD22062 |
26 |
梁樂兒 |
P-MD22065 |
27 |
梁美儀 |
P-MD22067 |
28 |
梁妙兒 |
P-MD22068 |
29 |
梁安怡 |
P-MD22069 |
30 |
梁永庸 |
P-MD22071 |
31 |
李雅秀 |
P-MD22074 |
32 |
黎智泉 |
P-MD22075 |
33 |
林銳聰 |
P-MD22078 |
34 |
羅永進 |
P-MD22083 |
35 |
樂潔 |
P-MD22084 |
36 |
羅佩琪 |
P-MD22086 |
37 |
巫嘉瑜 |
P-MD22087 |
38 |
魏錦濤 |
P-MD22089 |
39 |
彭祖 |
P-MD22090 |
40 |
司徒俊彦 |
P-MD22093 |
41 |
宋小軍 |
P-MD22094 |
42 |
譚曉楓 |
P-MD22096 |
43 |
董曉晴 |
P-MD22098 |
44 |
余振賢 |
P-MD22100 |
45 |
黃芊羚 |
P-MD22104 |
46 |
黃麗敏 |
P-MD22106 |
47 |
黃雅晴 |
P-MD22107 |
48 |
黃淑芬 |
P-MD22109 |
49 |
朱曉為 |
P-MD22116 |
2.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備註 |
1 |
謝熙麟 |
P-MD22017 |
b) |
2 |
殷卓輝 |
P-MD22042 |
a) |
3 |
林淑貞 |
P-MD22052 |
b) |
4 |
吳偉東 |
P-MD22088 |
c) |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a) |
最後評核知識評核考試得分低於50分。 |
根據2022/2023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6.9.1、第6.9.4和第8.2之規定,知識評核考試得分低於50分,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得重複最後評核之所有部分。 |
|
b) |
最後評核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半數或以上考站均低於50分。 |
根據2022/2023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6.9.2、第6.9.4和第8.2之規定,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半數或以上考站低於50分,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得重複最後評核之所有部分。 |
|
c) |
最後評核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總成績得分低於50分。 |
根據2022/2023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6.9.2、第6.9.4和第8.2之規定,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總成績得分低於50分,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得重複最後評核之所有部分。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中醫生)實習最後評核通告所載的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許菲菲 |
P-CM22030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基於准考人聲明異議理由成立,現更正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26 |
馬智暉 |
5202XXXX |
通過 |
另公佈,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及十一日為已通過建築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及五月二日至五日為已通過土木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為已通過電機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為已通過機電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基於准考人聲明異議部份理由成立,現更正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2 |
陳偉基 |
1230XXXX |
通過 |
另公佈,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及十二日為已通過機械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為已通過城市規劃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六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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