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梁展覺申領其已故姑姐梁美玲(曾為初級法院法院首席書記員第一職階)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申請人梁展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檢察長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提供法律及技術協助;分析及研究相關範疇的數據及資訊;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及協調工作與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前)符合以下規定人士,均可報考:

a)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法律制度淵源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法律制度淵源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b)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c)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至四月十六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提交的上述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及7.5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會被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會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4.3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4.4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4.5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6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7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4.8 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4.9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10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11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12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

14.13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14.14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14.15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正選委員:律政廳廳長 卓倩芝

司法輔助廳代廳長 林綺靜

候補委員: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代處長 蘇曉晴

首席高級技術員 吳惠芳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4年2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02/DGF/2024號公開招標

出租經營行人隧道及戶外之廣告空間

按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出租經營行人隧道及戶外之廣告空間」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組別提交臨時擔保,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各組別的臨時擔保及每月租金的投標底價如下:

組別名稱 臨時擔保 每月租金投標底價
組別一:北安港廣場戶外遮雨廊通道 澳門元伍仟圓正
(MOP5,000.00)
澳門元壹萬圓正
(MOP10,000.00)
組別二: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對出路段 澳門元伍仟圓正
(MOP5,000.00)
澳門元壹萬圓正
(MOP10,000.00)
組別三:青茂口岸行人天橋及通道 澳門元伍仟圓正
(MOP5,000.00)
澳門元壹萬圓正
(MOP10,000.00)
組別四:何賢公園至宋玉生公園的行人隧道 澳門元伍仟圓正
(MOP5,000.00)
澳門元壹仟圓正
(MOP1,000.00)
組別五:澳門永利渡假村至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行人隧道 澳門元伍仟圓正
(MOP5,000.00)
澳門元伍佰圓正
(MOP5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進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澳門半島南岸海濱綠廊工程-嘉樂庇總督大橋以西至融和門-填土及堤堰整治設計及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嘉樂庇總督大橋以西至融和門沿岸。

5. 承攬工程目的:於嘉樂庇總督大橋以西至融和門沿岸進行填土及堤堰整治,以提供場地配合未來澳門半島南岸海濱綠廊的建設工作。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9. 臨時擔保:澳門元肆拾伍萬元﹝MOP45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10.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6月6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4年6月7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4年5月30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叁佰元﹝MOP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6. 總承攬期:不得超過240工作天。

17.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 – 60%
- 合理工期 – 10%
- 設計及施工方案 – 10%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10%
-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 – 5%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 2024年5月30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基於終審法院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在第80/2023號行政司法裁判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故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賈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209)之退休金的訂定之批示已被確認撤銷。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25,637,590,315.54 澳門幣負債   198,227,158,819.39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2,510,350,111.91
 

銀行結存 

156,386,772,098.17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124,288.63
 

海外債券 

69,250,818,217.37    

負債證明書 

22,822,135,663.87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9,814,091,093.14
 

其他 

0.00    

其他 

18,880,457,661.84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8,126,469,578.42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24,430,2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3,528,391.65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997,170,264.70
 

其他澳門幣投資 

180,550,424.77    
 

外幣投資 

17,712,104,561.60    

暫記帳項 

997,170,264.70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574,050,702.11 資本儲備   48,113,781,511.98
     
     

資本滾存 

42,120,054,381.31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664,695,052.68
     
資產總計   247,338,110,596.07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47,338,110,596.07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關美平
黃立峰
李可欣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FP/CP/2024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提供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清潔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3月20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提供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提供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的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

西南區

東北區

路氹區

6. 服務期: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為期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本招標採取分組判給的方式進行競投,投標人可選擇對本投標書的一個、多個或所有組別進行報價。

9.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分別為:

西南區——164,000.00澳門元(MOP 164,000.00);

東北區——255,000.00澳門元(MOP 255,000.00);

路氹區——89,000.00澳門元(MOP 89,000.00)。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其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能力符合去履行承投規則內所指的工作內容,均可參與投標,但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5月6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將在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時間為2024年4月9日上午10時正,會後安排現場視察。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4年4月8日下午5時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4年5月8日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IX 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A 價格 70%
B 提供清潔服務的經驗 15%
C 清潔工作之相關專業設備 6%
D 清潔服務專業質量認證 4%
E 清潔人員之人力資源計劃 5%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通 告

第01/IC/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演藝發展廳廳長郭妙瑜及文化傳播處代處長梁靜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相關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二)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職權範圍文書。

二、關於由演藝發展廳廳長郭妙瑜及文化傳播處代處長梁靜儀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當有關職位出缺、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

四、當上款所指的法定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由有關附屬單位所隸屬的領導或主管官職據位人行使。

五、是次職權的授予及轉授予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在不妨礙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01321/04-TS)

茲公佈,對於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冷凍及空調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根據中級法院對第340/2023號司法上訴卷宗作出的2024年2月7日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人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及撤銷上訴所針對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而該裁判已轉為確定判決。基於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現公佈更正後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而該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1/FAR/2024)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6/2024)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更新無線局域網系統(第四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貳萬陸仟元正(澳門元126,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1/SGDC/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SG/2024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代處長蘇侃哲,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 林逸文

第02/SGDC/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SG/2024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還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的職權。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 林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