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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透過照會,就聯合國大會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下稱“槍支議定書”),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批准書,並聲明槍支議定書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槍支議定書第十六條第二款所作的保留和對第二條所作的聲明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聯合國秘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覆照確認,槍支議定書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槍支議定書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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