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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廖志漢;
委員:馮家保;
候補委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倫紹發。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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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治平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之職,具執行職能,為期兩年。
二、續任曾澤瑤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之職,具執行職能,為期兩年。
三、上兩款所指獲委任人的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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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為期兩年:
黃若禮——理事會理事;
鍾聖心——監事會監事;
劉藝良——諮詢會主席;
黃志雄、林香生、黃國勝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諮詢會委員;
莫苑梨——大會秘書。
二、委任龐啟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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