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批示:
庄永燊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 古桂明,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
- 劉桂明,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
- 洪文維及陳耀民,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 何杏晶,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
- 邱惠良,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潘勁生
關美平自一九九六年加入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一七年起先後擔任貨幣及儲備管理廳副總監及總監,持續以其專業能力及經驗為澳門金融發展作出貢獻,及至二零二二年被委任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和卓越的領導能力。藉關美平退休離任之際,對其促進澳門現代金融發展付出的努力,特此公開表揚。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浩瀚──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趙遠之個人勞動合同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陳偉杰,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育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張嘉玲及胡偉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本署屬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美娟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亦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紫嫣、許子峰、許子豪、楊麗敏、楊婉珊、關志朗及陸艷琳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柳鋒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區美靈及吳智維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振鵬為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李振鵬獲定期委任為本署資訊處處長,故其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一等關員編號40170 – 梁少玲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周志雄及鄧釗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中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莫志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李潤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郭振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甘艷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的批示:
李鐵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新聞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歐陽允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陳添傑 |
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黃惠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羅芷慧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董詩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光耀——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根據第42/2023號行政法規《個人資料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原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個人資料保護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江啓苗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鍾雪儀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何慶林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梁綺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毛綺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蕭頌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尹樂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莫雯慧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歐陽婉華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趙礦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姚欣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楊君勞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梁以婷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蕭馮泳華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熊家和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蔣暉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胡筠希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區潔嬋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歐建業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鄭志豪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何淑儀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林建琪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余小慧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伍漢強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莉莉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徐英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龔玉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梁雪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羅劍芬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陸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麥榮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伍玉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林碧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劉凱君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梁燕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吳鈺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冼家俊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黃趣芳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運輸 |
|||||
麥國銘 |
輕型車輛司機 |
7 |
輕型車輛司機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黎世榮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工人 |
|||||
陸惠心 |
勤雜人員 |
4 |
勤雜人員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黃綺麗 |
勤雜人員 |
4 |
勤雜人員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黃晚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尹艷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陳永麟,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楊月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9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退休技術工人鄭星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496,其遺孀王愛玲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賈思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8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啓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2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退休首席關員鄭成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57,其遺孀李慧慧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書記長之初級法院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蘇約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0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張錦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7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首席警員陳定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7732,其遺孀吳金敏、兒子陳澔宇及女兒陳雅穎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六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七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衛生服務助理員麥達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50,其遺孀鄭秋霞每月的撫卹金是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再配合第16/2018號法律第一款所規定的最低撫卹金薪俸點,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已故一等關員梁偉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275,其遺孀田芬及兒子梁穎軒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郵政局退休首席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高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146,其遺孀許文娛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工人何品祥,供款人編號60133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布麗芳,供款人編號60169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洋,供款人編號61037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陳華保,供款人編號61539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房屋局高級技術員高頌恩,供款人編號61982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高級技術員周慧卿,供款人編號30102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鄭淑玲,供款人編號30035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王鏡輝,供款人編號60400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何玉梅,供款人編號60837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印務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鄧小蓮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嚴啓南 |
特級照相排版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陳春寧 |
特級照相排版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黃露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李健龍 |
特級照相排版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顧樹光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的批示:
吳文桂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統籌及規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劉凱旋——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印刷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張秋成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設立而尚未填補之空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浩然 — 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陳凱詩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工商業支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劉傑麟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促進營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Ana Maria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Dá Mesquita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曾倩盈及冼頴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財政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戴潔玲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張素琴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馮潔欣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楊秀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王彩云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Alberto Domingos Ley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黎俊燊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韋子洋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馬祖域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美愛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呂嘉寶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羅美嘉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施馬賢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梁寶妮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李佩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佐治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譚婉芬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賈文度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Cláudia Maria Drummond de Carvalho Souz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鄭偉基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潘思慧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歐佩佩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莎瑪莉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何敏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陳維明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馮家樂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陳維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李達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崔樂怡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全球傳播部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後終止,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返回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原職位。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淑英,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勞工事務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楊惠芳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鄭樹行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Victor Amante Gome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蔡志雄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林耀生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梁淑清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陳麗雯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方炳榮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萬征宇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陳靖宜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曾少玲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何嘉雯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何詠祺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洪婉媚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楊曉晴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葉溢成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林健衡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劉杏誼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李慧貞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李詠怡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梁家琪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梁珮霞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廖敏儀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吳萬榮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余麗玲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黃岳華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王佩詩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梁慶賢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胡寶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文薛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蔣振鵬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陳潤妃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陳永豪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倫玉嫦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陳希雯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李灼軒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鄭偉祺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趙永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六)項,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三名、第五名、第七名、第八名及第九名合格的督察實習員梁兆銘、黃偉山、梁銳彤、趙倩伶、郭傑成及黃鏡源,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六)項,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合格的督察實習員祁紹隆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林紫薇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庄瑜芬 – 原屬勞工事務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陳元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第22/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0170岑詠彤,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海全,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四)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四)項、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八)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龍漢威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二十)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四)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處長曾志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處長陳麗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腦法證處處長鍾錦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七)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一)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特別調查處處長賴釗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第26/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一等消防員 |
編號 442921 |
劉振楊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莫景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龍擎峰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曉帆消防總長,編號470921,為本校研究及發展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繼明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文化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廖家明、吳慧敏、古麗珊、藍麗及倫靜儀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高瑞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周瑞玲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游嘉敏、郭依妮、凌穎芳、譚健、區耀輝及陸麗媚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施莉亞、李秀珊及黃嘉怡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林潔婷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趙君玉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張美新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許添勝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海波,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文輝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楊子健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譚德智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劉綺霞 —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一翔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羅卿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何家濠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郭澤民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幗慧,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高級技術員鄭俊龍、許詩雯及柯永永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衛生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戴潔佩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紀無殤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施嘉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甘婉慧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李偉勝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梁慶山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勞美盈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岑翠清*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譚志權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岑翠清自2023年10月4日起強制退休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賈明欣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林葉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戴潔茵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薛美寶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施天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容芷欣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陳迪瑩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何思敏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沙文凱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劉振宇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三年: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潘敏琪和岑偉雄,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盧亞鳳,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文駿,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劍生和李咏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巢杏瑜、尤淑燕、蔡清報及陳穎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德兆、吳潤霖及劉志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馮煥姬、梁長弟、何群珠、古瑞芳、葉秀媚、黃燕群、歐秀文、曾文英、譚小妹、袁一群及何淑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柯麗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謝雁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蘇鳳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浩楠、鄧紫坤及何苑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鄭雅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嘉潤和趙秀平,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麗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葉曉彤,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彩虹,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曉冰,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真元,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柯美梅和鍾艷明,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曉眉、關婉琴、黃惠琴、蕭興泰、黃雅琳、何婉珊、關皓怡、梁家琪、黃彩順、武藝、李玉苹、林俊傑、黃凱琪、伍潔瑜及賴雅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游可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吳志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曹俊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鄺萬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東榮、歐競欣、曾美欣、梁寶儀及湯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國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曹玉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惠心、李麗玲、黃瑞強、麥惠珍、何彩霞、譚佩玲及周婉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玉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鄧偉傑,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歷祺和姚梓浩,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唐雪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梁永恆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應布麗芳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衛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名合格投考人黃子亮,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公共衛生學科),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蘇彦弘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203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瑾愈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0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地下DJ座,持牌人為瑾愈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地下DJ座。
同康醫療中心II,英文名稱為Tong Hong Medical Centre II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0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M座,持牌人為啟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DL座。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蕭詠雪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0763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浩邦 - 應其要求,註銷第FE0045號物理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34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中心A15之原中文名稱為培康物理治療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isioterapia Health Plus II,英文名稱為Health Plus Physiotherapy Center II更改中文名稱為培康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ealth Plus,英文名稱為Health Plus Medical Center。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嘉轉,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關淑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妙卿,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何品祥,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洋,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陳華保,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李瑞蘭,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71號“樂豐”藥房的東主 - 樂揚國際醫藥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4樓A。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黎少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葉惠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李光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區偉濠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鄺嘉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林海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司徒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趙敏堅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鄭愛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徐曼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趙浚威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洪劍峰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楊梓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梁玉梅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李志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何建業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梁欣欣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林惠雯 |
|||
陳家敏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吳佩芝 |
特級技術員 |
1 |
50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吳小文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粘世偉及薛崇正,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余慧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妙蘭,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劉柱洪,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翟延新,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黃皓姸,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桂芬,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霍翰華,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應王英麗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沈榮臻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鄺儂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下列主管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黃昭文—公共建築廳廳長;
吳洪—基礎建設廳廳長;
徐英華—研究設計廳廳長;
張嘉倫—建築工程處處長;
陸惠財—建築修葺處處長;
王國慶—基建工程處處長;
何錦富—基建維護處處長;
李華歡—建築設計處處長;
許海岐—基建設計處處長;
黃光裕—區域合作及大型建設處處長;
鍾少燕—行政財政處處長;
譚炎儀—綜合支援及資訊處處長;
何嘉莉—法律處處長。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2023年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司馬鎮源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
吳嘉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梁少燕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白曉君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羅俊傑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黃佩芬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潘秀雅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何洪坤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王子杰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羅潔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盧力宏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盧小芬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
唐瑞芝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
馬蓮達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超法學士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陳宜婉碩士擔任航海學校校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李榮勝碩士擔任政府船塢廠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胡俊偉碩士擔任船舶檢驗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關展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造船範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周錦文,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王聖雯,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廖蓮芬——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皓晴——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蘭華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張穎充、鄭潤財及李顯欣,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二月七日及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李振宜,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65點;
劉嘉茵,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何展輝、劉始潔、郭鎮賢、梁英杰及吳家駒,首位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第二位至第四位皆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家豪,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陳炎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廖振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嘉蔚及林艷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皆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陳嘉欣及黃桂芬,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李詩詩,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李振豪及李偉麒,第四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及十九日起生效;
林嘉明,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智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啓賢,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鄭潤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衍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謝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何文耀、呂維達及李鵬飛,首兩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餘下一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郭鎮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譚卓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盧家業,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梁穎欣,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結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5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8條之規定,梁淑祺在房屋局擔任宣傳及推廣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1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5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蔡世達、徐永健及李彬浩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5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4條第2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3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紫欣,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蔡淑儀及梁麗霞,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文輝及陳勇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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