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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郭鳳美,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解除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協議》。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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