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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1/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及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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