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4

刊登日期:

2024.3.20

版數:

4695-4696

  • 續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 - 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1/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及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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