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委任法務局副局長馮炳傑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郭婉雯,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盛銳敏;
(三)杜慧芳;
(四)曹錦俊;
(五)稅兵;
(六)易在成;
(七)李洪江;
(八)Teresa Lancry de Gouveia de Albuquerque e Sousa Robalo。
三、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簡靜霞;
(二)梁詠詩;
(三)馬天龍。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