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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至(十五)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四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協調員潘永權;
(二)助理協調員林蓮嬌、張子軒;
(三)秘書長李詩靈;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世平;
(五)旅遊局代表文綺華、程衛東;
(六)文化發展基金代表陳家耀;
(七)衛生局代表曾潭飛;
(八)新聞局代表趙思雅;
(九)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
(十)海關代表布家明;
(十一)消防局代表陳明德;
(十二)公共建設局代表吳洪;
(十三)交通事務局代表蕭日鵬;
(十四)市政署代表梁振榮;
(十五)中國——澳門汽車總會代表何比道。
二、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六)項的規定,委任以下對澳門旅遊及體育有卓越貢獻的社會人士為二零二四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鍾國榮;
(二)陳澤武;
(三)覃伯德;
(四)何偉權;
(五)鄭炳弟;
(六)周曉彤。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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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1/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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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c)項及第三款b)項、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代表阮紹祖為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關靜兒代任。
三、第一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四、如屬代任的情況,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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