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4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簽署《粵澳環保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24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簽署《珠澳環境保護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