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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取消使用經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河邊新街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I010);

(二) 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I010A)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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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010A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李加䘵街,河邊新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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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