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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伊琳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黃伊琳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0/2018至今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高級經理; |
04/2018-10/201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代高級經理; |
01/2018-04/201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地會展促進處代經理; |
07/2008-12/2017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
07/2005-06/200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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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李藻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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