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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江海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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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