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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提名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七)區榮智;

(八)劉藝良;

(九)陸波;

(十)陸永根;

(十一)徐偉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2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貴洪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一)歐陽善盈;

(二)陳紹平;

(三)何敬麟;

(四)許樂敏;

(五)嚴耀庭;

(六)鄺鍵濠;

(七)林錦雄;

(八)李家賢;

(九)陸南德;

(十)潘敬文。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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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