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3年12月之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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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市 政 署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鄺綺虹申請其配偶范明理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市政建設廳設備處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衛生服務助理員麥達明之遺孀鄭秋霞,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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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前郵政局退休首席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高志明之遺孀許文娛,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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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首席警員陳定恆之遺孀吳金敏,女兒陳雅穎及兒子陳澔宇,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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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海關已故一等關員梁偉健之遺孀田芬及兒子梁穎軒,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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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海關退休首席關員鄭成強之遺孀李慧慧,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獸 醫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全體會議第01/2024號決議

根據第4/2023號法律《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第五條(一)項的規定,獸醫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舉行的第五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

一、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獸醫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二、本決議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於獸醫專業委員會

主席 胡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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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獸醫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表一:學歷審查

評審項目

基準要求

畢業學位基本要求

1 具備以下任一學位:
I. 獸醫學或農學(動物醫學專業)學士學位;
II. 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連續制度而取得的獸醫學或農學(動物醫學專業)碩士或博士學位;
III. 獸醫學或農學(動物醫學專業)碩士或博士學位,並具有獸醫學或農學(動物醫學專業)學士學位。
2 上述學位課程須為全日制及以培養獸醫為目標,其教育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課程年期

1. 學士學位須為四年或以上(包括診療實習期)。
2. 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連續制度碩士或博士學位須為五年或以上(包括診療實習期)。

表二:課程應包含科目

類別

核心科目

課程應包含

獸醫基礎學科

動物解剖學、組織學、生理學、病理學/病理解剖學、藥理學

必須修讀全部科目

生物化學、寄生蟲學、微生物學、免疫學、遺傳學、流行病學、公共衛生、統計學、傳染病學

必須修讀其中5科或以上

獸醫臨床醫學學科

診療實習

必須修讀科目

獸醫內科學/伴侶動物內科學、獸醫外科學/伴侶動物外科學、臨床病理學、臨床診斷學、影像學、麻醉學、繁殖/產科學、家畜疾病學、水產動物疾病學、禽病學、馬病學、野生動物疾病學、實驗動物科學、中獸醫學、動物福利學/動物行為學、獸醫倫理學/獸醫法規

必須修讀其中8科或以上

表三:外地執業資格審查

要求

具備以下任一有效的外地獸醫執業資格:
1. 中國內地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
2. 台灣地區獸醫師證書;
3. 根據葡萄牙第907/2016號規章註冊而取得之專業工作證;
4. 由獸醫專業委員會認為可接受的其他專業考試或執業資格認證。

備註:

1. 如申請人所修讀的學位、課程年期、課程科目名稱與上述有異,獸醫專業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再作審核。

全體會議第02/2024號決議

根據第4/2023號法律《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第五條(六)項的規定,獸醫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舉行的第五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

一、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獸醫專業工作守則》。

二、本決議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於獸醫專業委員會

主席 胡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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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獸醫專業工作守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附件訂定《獸醫專業工作守則》(下稱“《工作守則》”)。

第二條

總則

本《工作守則》旨在訂定獸醫在從事專業活動時必須遵守的職業操守原則及規範,以提高獸醫專業水平,拓展獸醫專業應用,確保獸醫提供專業服務,致力維護獸醫的職業尊嚴及社會地位。

第二章

獸醫職業操守原則

第三條

專業獨立

一、獸醫從事職業時在專業上應獨立自主,並在自身的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診療服務且對其作出的行為負責。

二、任何情況下,獸醫在執行職務時均不得被強迫作出違背其個人意願的行為。

第四條

公正

獸醫應根據其專業知識與良知作出判斷、建議及決定,不得因任何偏見、利益衝突或外在因素而影響其公正及客觀。

第五條

專業誠信

一、獸醫應以誠實信用的態度及方式從事其職業。

二、獸醫推廣或宣傳其產品及服務時,不應採用誤導、隱瞞、欺騙、誇張或含糊的陳述、聲明或訊息,以避免令客戶使用不合理的產品及服務。

三、獸醫不得宣稱所使用的儀器、方法、物料或產品由其獨有或具優良質素,但經適當證明屬獸醫業界具普遍認受性者除外。

四、獸醫應確保簽發的證明書所載的內容具準確性及真實性。

第六條

職業尊嚴

獸醫應持專業及嚴謹的態度,維護獸醫的聲望及信譽,避免作出任何會損害職業尊嚴的行為。

第七條

保護動物

一、獸醫提供動物診療服務時,應以動物福利及動物健康為依歸,致力維護動物的健康及生命,避免使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二、獸醫不應超出其專業能力範圍提供動物診療服務,在其認為超出專業能力範圍時應積極尋求其他獸醫的意見、又或建議客戶前往或協助客戶轉介至其他適切的獸醫或動物診療活動場所。

第八條

費用

一、獸醫應就所收取的費用與客戶進行充分溝通,並於提供動物診療服務前將預計費用金額(包括附屬、關聯及可能產生的額外金額)向客戶作出告知。

二、不論收取的費用為何,均不應影響獸醫所提供動物診療服務的專業性及服務質量。

第九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權利

一、獸醫有自由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及選擇提供診療服務對象的權利。

二、除下條規定的情況外,獸醫有權拒絕提供動物診療服務,尤其下列情況:

(一)與第4/2023號法律《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或本《工作守則》存在抵觸;

(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之場所不具備提供服務的條件;

(三)對動物執行任何在專業診斷上屬不必要的行為;

(四)可能危害獸醫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

第十條

緊急情況及突發公共事件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對動物的生命造成危險,獸醫應在其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基本動物診療服務,以拯救其生命或減輕痛苦。

二、如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獸醫應聽從主管實體的指示,在其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所需的支援、協助及配合。

第十一條

持續提升專業知識及技術

一、鼓勵獸醫持續提高及更新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

二、獸醫應積極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關注獸醫範疇的技術發展,使其專業能力能與時並進。

三、鼓勵獸醫與同業或其他專業人士進行交流,尋求提高專業知識及技術水平的發展。

第十二條

動物診療紀錄

一、獸醫應以妥善及準確的方式保存動物診療紀錄,該紀錄所顯示的內容應完整、清晰及易明。

二、動物診療紀錄是指獸醫在提供動物診療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記錄一切與就診動物有關的資料,尤其包括動物的臨床資料、檢查項目及結果、臨床診斷、治療方案的建議及討論結果、客戶聲明、獸醫處方、治療程序、外科手術記錄及影像診斷。

三、獸醫應於提供動物診療服務當日撰寫動物診療紀錄,該紀錄應載有獸醫的簽署或識別資料。

四、動物診療紀錄應以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文撰寫。

五、動物診療紀錄應避免使用縮寫;如有特別需要,可使用醫學上通用及意思明確的縮寫。

六、僅在具備充分理由時,獸醫可對動物診療紀錄進行修改,並應就有關修改作出適當記錄。

第十三條

職業保密

一、獸醫負有職業保密義務且不受時間約束,範圍包括從事職業或因其職業而知悉的所有非公開事實,尤其包括:

(一)客戶資訊;

(二)動物診療紀錄。

二、在下列情況下,免除職業保密義務:

(一)經客戶同意;

(二)遵從法律規定或主管實體依法作出的指示;

(三)基於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紀律程序及違反本《工作守則》程序調查需要;

(四)按本《工作守則》第十七條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向主管實體通報而提供資訊。

第三章

獸醫的職業規範

第十四條

獸醫與動物

一、獸醫在提供動物診療服務時,不論採用任何方法,均應遵循當前專業及科學上普遍認可的程序及標準。

二、獸醫不得在未經臨床診斷及檢查情況下開立獸醫處方,但屬下列情況除外:

(一)患病動物須長期服用的藥物,而獸醫仍應適時對處方作評估及調整;

(二)預防性藥物;

(三)基於突發性公共事件。

三、除實施絕育外,獸醫不得基於非為動物預防、治療或減輕疾病、痛苦及殘障為目的而提供不必要的動物診療服務,尤其包括剪尾、剪/立耳、剪牙及磨牙、切除聲帶或去爪。

四、獸醫以人道方式終止動物的生命時,除符合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事先對動物狀況作出充分評估,尤其包括疾病或傷害的程度及性質、治療選項、預後情況、生活品質、年齡、基礎疾病及健康狀況。

第十五條

獸醫與客戶

一、獸醫應尊重客戶自由選擇獸醫的權利。

二、獸醫與客戶應保持充分溝通及相互尊重。

三、獸醫應根據獲得的資訊及動物的狀況,向客戶提供治療或手術方案的建議,並告知治療風險、預期結果及預計費用金額,以便客戶在具備充分資訊的情況下作出評估及選擇。

四、獸醫在對動物提供診療前,應以適當方式預先取得客戶明確同意,並記錄於動物診療紀錄;倘動物診療服務涉及外科手術、麻醉、住院治療及重症監護,應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

五、倘屬緊急情況,為避免對動物的生命造成危險,獸醫可在取得客戶同意前為動物提供適當及即時的緊急治療,但應盡快以適當方式向客戶作出告知。

六、倘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額外診療開支的產生將導致超出原有預計費用金額,獸醫應以適當及快捷方式向客戶作出告知,並取得其就額外診療開支的同意。

七、倘客戶拒絕支付費用、拒絕接受獸醫提供的動物診療服務及建議、又或動物已無救治或診療的需要,獸醫可以終止向客戶提供動物診療服務。

八、倘獸醫認為有轉介或諮詢其他獸醫意見的需要,經與客戶協商並取得同意後,應預先協助客戶與擬轉介或諮詢的獸醫進行聯絡,並盡可能以快捷方式向該獸醫提供個案相關的書面資料,尤其是動物診療紀錄。

九、客戶有權要求獸醫提供與其就診動物有關的診療資訊副本,尤其是動物診療紀錄,但不影響客戶透過支付費用或行政開支而獲發副本。

第十六條

獸醫與獸醫工作團隊

一、獸醫與工作團隊之間在提供動物診療服務時應保持相互尊重、信任及合作。

二、工作團隊內具備較高資歷的獸醫應為較低資歷的獸醫提供適當的指導與支援。

三、獸醫對協助其提供動物診療服務的人員負有監督責任,應確保該人員具備足夠條件且以妥善及適當的方式完成交託的工作。

四、獸醫應對上款所指的協助人員因過錯而作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能證明其違背獸醫的指示而作出者除外。

第十七條

獸醫與獸醫同業

一、獸醫不得從事任何損害獸醫職業名聲或公眾對獸醫行業信心的行為。

二、獸醫應致力與獸醫同業建立並維持良好及相互尊重的關係,倘發生糾紛,應積極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法。

三、獸醫不得作出誹謗、侮辱或以損害聲譽方式批評獸醫同業的行為。

四、獸醫之間應就轉介或諮詢意見事宜保持良好溝通及協調,獲轉介或諮詢的獸醫在未向曾跟進個案的獸醫獲取診療資訊前,不得直接向客戶提供動物診療服務及意見。

五、倘獲悉有獸醫作出任何有可能違反獸醫專業、動物保護、動物防疫和動物衛生範疇相關法例或本《工作守則》的事實,為維護獸醫行業的聲譽及尊嚴,獸醫應向主管實體作出通報。

六、鼓勵獸醫與同業或其他行業進行交流以促進行業發展,但應遵守法律及本《工作守則》的規範,以及避免出現利益衝突。

第十八條

獸醫與社會

獸醫在履行專業職務時具有社會責任,鼓勵發揮自身專業知識,致力維護公共衛生及動物福利。

第十九條

獸醫與主管實體

一、獸醫應遵守主管實體發出的執業規範及技術指引。

二、獸醫應遵守主管實體的決定,並作出從事獸醫職務依法應採取的跟進措施。

三、獸醫應與主管實體充分合作,以提供有利於獸醫整體專業聲譽的服務。

四、倘在提供動物診療服務期間就動物的狀況獲悉有人作出任何可能違反動物保護、動物防疫和動物衛生範疇相關法例的事實,獸醫應向主管實體作出通報。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條

疑問及遺漏

與本《工作守則》有關的疑問及遺漏,由委員會作出解釋及補充。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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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公 告

- 第10/CP/DSF-DGP號公開招標 -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四年五月至十二月所需之瓶裝飲用水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價格 — 40%

b)質量認證書 — 20%

c)倉存及運送所供應物品的條件 — 25%

d)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三年十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393,907.20元。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571,188.40元。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批示,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勞工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錄取三十名二等督察實習員,以填補本局編制內督察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十五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督察職程所需的能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監察屬勞工事務局作為監察實體的法例的遵守情況;當發現違法行為時,處理個案,並建議相應的處罰等屬監察範疇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九所載第1級別的2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具備高中畢業或以上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名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至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三百澳門元($300.00)的報考費。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5.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總辦事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澳門錢包(MPay)、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或“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6.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6.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4 第6.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6.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6.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和b)項及第6.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實習的甄選

7.1 實習的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7.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總辦事處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勞工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l.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3.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3.3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13.4 現行《勞動訴訟法典》;

13.5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3.6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3.7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3.8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3.9 現行第12/2016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組織及運作》;

13.10 現行第60/89/M號法令《勞工稽查章程》;

13.11 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

13.12 現行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

13.13 現行第52/95/M號法令《保障男女勞工在就業上獲得平等之機會及待遇》;

13.14 現行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3.15 現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13.16 現行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

13.17 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

13.18 第8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有關外地僱員住宿地點符合的最低衛生、居住條件,以及以現金支付時的最低金額;

13.19 第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僱主每月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付的聘用費;

13.20 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

13.21 現行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13.22 現行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

13.23 現行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13.24 第3/2014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

13.25 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13.26 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13.27 第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發出、續期、變更及補發的費用,以及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發出、續期及補發的費用;

13.28 現行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13.29 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

13.30 現行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13.31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3.32 草擬報告書、建議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實習制度

14.1 實習培訓課程為期一年。

14.2 實習員按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14.2.1 如不屬公務員,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實習,而報酬為督察職程的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二十點,即260點;

14.2.2 如屬公務員,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4.3 其他關於實習事宜參見第3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勞工暨就業局督察實習規章》。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勞動監察廳廳長 李小娉

正選委員: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 李錫樵

勞資關係處處長 卓淑君

候補委員:勞動保護處處長 藍詠恩

危害監察處處長 陳嘉豪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保安管理服務”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臨時擔保:$660,000.00(陸拾陸萬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持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經營私人保安業務之有效執照;自然人或公司的規模須最少具有50名保安員。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2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或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又或機構印章,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

14. 評審項目及其在評分所佔的百分比:

﹣價格佔 65%

﹣曾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經驗/質素佔 14%

﹣投標人組織、架構、規模及管理措施佔 16%

﹣投標人具備保安行業2年經驗的保安員,佔工作團隊人員總人數百分比佔 5%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智慧海洋技術)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28-M53-2424Z-02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科技學院設立理學碩士學位(智慧海洋技術)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理學碩士學位(智慧海洋技術)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智慧海洋技術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理學碩士學位(智慧海洋技術)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海洋遙感

必修

45

3

海洋學導論

"

45

3

物理海洋學

"

45

3

數據庫和數據挖掘技術

"

45

3

海洋聲學

選修

45

3

海洋傳感器

"

45

3

機器學習在海洋科學的應用

"

45

3

海洋機器人及應用

"

45

3

海洋觀測與模擬專題

"

45

3

水下通訊與網路專題

"

45

3

雲計算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項目報告

選修

6

實習及報告

"

—*

3

* 實習時數為720學時。

註:為完成本課程並取得30學分,學生須:

— 修讀載於表一的四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和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以及撰寫載於表二的項目報告(佔6學分);或

— 修讀載於表一的四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和五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5學分),以及參與載於表二的實習並撰寫報告(佔3學分)。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管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IG-A04-L41-1224C-0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10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10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文 化 局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為符合公平原則,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結合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2/IC-DFP/CP/2023號“澳門演藝學院分校裝修工程”之公開招標。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1/FAR/2024)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八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03/TSS/RAD/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3123/02-MA.OTO)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MF/2024)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鄺穎怡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區德偉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曹美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王燕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及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筷子基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02/SS/2024號批示

一、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授予擔任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曾潭飛,以替代擔任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李偉成,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鑑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賦予的權力,本人將獲轉授的權限轉授予擔任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曾潭飛,以替代擔任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李偉成,以便當部門運作有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擔任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曾潭飛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分別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東北大馬路空中走廊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為優化完善北區東北大馬路一帶的出行環境而建造行人天橋。

5. 施工地點:於慕拉士大馬路至黑沙環中街的東北大馬路。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單價表中第B1至B3項樁基礎工程以系列價金承攬外,本承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780(七百八十)工作天(由首次工程委託日起計算),當中包括以下5(五)個工程節點:

- 工程節點1:完成第一階段樁基礎工程,最長施工期為240(二百四十)工作天,由簽署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 工程節點2:完成第一階段混凝土結構及鋼結構工程,最長施工期為570(五百七十)工作天,由簽署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 工程節點3:完成第一階段其餘所有工程(包括建築裝修及機電設施安裝等)並具備先行開放使用的條件,最長施工期為660(六百六十)工作天,由簽署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 工程節點4:完成第二階段樁基礎工程,最長施工期為390(三百九十)工作天,由簽署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 工程節點5:完成第二階段混凝土結構及鋼結構工程,最長施工期為630(六百三十)工作天,由簽署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5,300,000.00(伍佰叁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施工期:20%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 施工方案:1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2023年12月27日第5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公共工程承攬及提供服務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查閱。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通 告

第003/DSPA/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污染防治處代處長洪進財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由環境污染防治處代處長洪進財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摩托車檢驗中心之保安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交通事務局摩托車檢驗中心之保安服務。

4. 提供服務的地點:澳門勞動節大馬路污水處理廠停車場地下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

5. 標的:為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提供保安服務。

6.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7. 底價:不設底價。

8. 提供服務期限:2024年6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

9. 臨時擔保:$130,000.00(澳門元壹拾叁萬圓正),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判給總價金的4%(百分之四),獲判給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向開標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可於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競投案卷,其副本可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取得,每份價格為$200.00(澳門元貳佰元正)。亦可於交通事務局的網頁查閱競投案卷及免費下載。

15. 投標書的評標標準:

15.1 標書價格(佔評分65%);

15.2 保安公司的資歷要求、運作規模、營運計劃及進場交接方案(佔評分15%);

15.3 過往三年在澳門提供同類規模的保安服務經驗(佔評分15%);

15.4 執行是次服務保安員資歷(佔評分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又或可於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通 告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策略發展委員會

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次平常會議記錄

(摘錄)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澳門協和醫院”)策略發展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召開的二零二四年第二次平常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財務委員會: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協和醫院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澳門協和醫院不需要或無法利用,且價值不超過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的物料及其他動產轉讓或報廢;

(三)許可屬平常管理行為的開支,尤其為澳門協和醫院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人員薪金、津貼、獎金、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四)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透過登錄於澳門協和醫院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結算須支付的所有開支的權限;

(五)簽署、接受、開立、背書和接收支票、匯票、本票或其他債權證券,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根據本授權及因預先結算開支所開立的支票,以及發出支付指令,必須由兩人簽署,其中一人為擔任財務委員會成員的管理層成員,而另一人為運營財務範疇行政經理或以上職位的人員,當他們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其合法代任人簽署。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財務委員會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管理層,以及行政部門主管或等同職位的人員。

五、對現授予的職權,策略發展委員會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財務委員會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