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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邱顯哲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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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邱顯哲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邱顯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 ——汕頭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 ——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 ——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 ——1999年1月進入公職;
- ——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前法律翻譯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2000年11月至2010年7月,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0年4月至7月,法務局技術輔助處代處長;
- ——2010年7月至2014年1月,法務局技術輔助處處長;
-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法務局技術輔助廳廳長;
-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廳長;
-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法務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 ——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
- ——2017年9月至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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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