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八)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嘉欣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灝芝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續任以下在文化、藝術、學術、商界領域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馬若龍;
(三)邢榮發;
(四)飛文基;
(五)陸曦;
(六)許健華;
(七)蔣瀟玲;
(八)李自松;
(九)林昶;
(十)馮文偉;
(十一)李峻;
(十二)徐欣羡;
(十三)譚智泉。
三、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