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
II
SÉRIE

Quarta-feira, 24 de Janeiro de 2024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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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旅遊盛事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EVENTOS TURÍSTIC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2。

澳門旅遊盛事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旅遊盛事發展協會”(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EVENTOS TURÍSTIC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M EVEN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EDA”。

第二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逹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11樓G,倘有必要和適當時,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得另遷別址。

第三條——法人

本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本會的會員大會會長。

第四條——宗旨

一、促進、推廣及發展澳門的旅遊業。

二、促進本澳旅遊活動與其他性質活動之合作,如體育、文化、娛樂等與澳門之間的旅遊交往和維持密切聯繫,以利澳門旅遊業的發展。

三、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四、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五、協調經營行動。鼓勵及協助會員用和解方式處理商業上的爭議,以及協調各會員共同遵守行業內議定的價格原則。

六、代表會員向在澳門及澳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部門和其他團體或機關反映及表達有關旅遊共同關注的事項之意見。

七、支持或反對任何可能增進或影響本會會員正當利益和本會宗旨的法例或政府施行方案。

八、對本會宗旨有促進意義的活動,如研討會、講座、展覽或報章、期刊、書籍等,本會給予支持,並將會自行或與其他人或團體合辦推廣活動。

九、定期或不定期編寫並給各會員提供有關旅遊業的資料和信息。

十、進行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二種:

1. 法人會員。

2. 名譽會員。

第六條——法人會員

凡持有澳門旅遊局發給的營業許可證的旅行社、旅遊社、旅行兼旅遊社,與旅遊業相關之法人商號、法人社團及在澳門政府註冊的航空公司代理商,如具法人資格,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法人會員。屬法人會員須指派至少一人為其代表。

第七條——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之權。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4. 審閱和領取本會各類書籍、刊物和文件。

5.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6. 經理事會同意,舉行有關旅遊業或與本會事務有關的座談會。

7.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2. 關心本會的發展,推動會務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3. 向本會提供信息和情況。

4. 按期繳納入會費及週年會費。

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名譽會員享有與法人會員相同之權益,但名譽會員不享有投票權。

第九條——招收會員

除了本會發起人按照章程自動成為會員外,招收會員事宜將由理事會通過同意後生效。理事會有權接納或否決入會申請而無須交待原因。凡要求加入本會的法人商號及法人社團,必須由最少壹名會員提名建議。如為法人商號,建議書應寫明被提名者的商號名稱、營業地點、負責人姓名,並附有旅遊局批准的營業許可證副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書副本,如屬法人社團,則應寫明社團名稱,辦事處地點,負責人姓名,並附有社團登記證明書副本。

第十條——會員退會

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所欠款項。

第十一條——取消會籍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四分之三多數決議可被取消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法人商號停業、破產、被吊銷牌照、合併或解散者或法人社團被消滅者。

二、被取消會籍的會員,除不再享受本會任何權利外,還須負責償還所欠本會會費。

第三章 社團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討論及表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修改會章。

三、會員大會召開之通知,應於會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以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容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召開時,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大會方為合法。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有效。

五、每一會員有一表決權,議決取決於出席者過半票數,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法人會員的指定代表如遇非常情況,表示不能參加大會時,則可委託有關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上述委託均須以委託書,作書面通知,在會議召開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前呈交予本會,否則該委託將被視為無效。

七、遇有特別情況時,由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向理事會提出具說明開會目的之書面申請後,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八、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及秘書壹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由會員大會推薦人選互選產生。任期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

九、代表本會簽署對外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之方式須由會員大會會長簽署,或理事長聯同任壹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壹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以協助理事長工作,其總數目必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倘有需要,秘書長之職務得由壹名副理事長兼任。理事會下設若干專責部門。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機關設有秘書處,由壹名秘書長主理。秘書處主要負責本會文書、公共關係及諮詢服務等日常事務工作。

四、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依法代表本會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3. 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4. 提出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 核准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

6. 編配工作、聘用及解聘工作人員,訂定有關職務、工資及其他工作報酬及條件、籌措經費。

7. 預約購買、購買、預約出售、出售、抵押、出資及以任何其他形式在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上設立負擔,以及決定建議工程、保持或更改任何房地產、樓宇或其他對本會必須或適當的工程及不動產、動產的出租。

8. 借入貸款或其他銀行便利,以及開立及關閉銀行戶口及處理帳戶往來,須由其中任何兩位理事會成員聯署或會員大會會長聯同任壹名理事會成員聯簽,方為有效。

9. 在必要時,可組織任何特別工作委員會。

10. 審查會員之入會。

11. 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12. 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各名譽顧問。

13. 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及特邀顧問。

五、理事會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六、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監事組成。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總數目必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

三、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情況。

2. 定期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4.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根據需要召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收入

一、入會費。

二、週年會費。

三、捐款及/或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會員應繳費用

一、法人會員入會費在入會時繳付。

二、法人會員週年會費於每年一月份一次繳付。新入會會員的當年會費於入會時繳付。

三、名譽會員無需繳付入會費及年費。

四、入會費和週年會費金額之訂定,由理事會具權限決定。

第十八條——會費修改

本會根據自身的發展及需要,並經理事會的議決,可修改會費的規定。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議決籌募之。本會對於已繳交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簿冊

本會須設財務開支帳簿。

第五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消滅

第二十一條——決議方式

消滅本會之會員大會議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分配方式

本會消滅時,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完盡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效時間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世界名酒(澳門)文化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VINHOS FAMOSOS NO MUNDO (MACAU)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1。

世界名酒(澳門)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世界名酒(澳門)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WORLD FAMOUS LIQUOR (MACAU)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INHOS FAMOSOS NO MUNDO (MACAU)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7樓C室。本會得將會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澳門為平台基地,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酒業及文化發展,定期與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酒莊,專業評酒師,舉辦相關的論壇,大型展會及交流會,推動釀酒行業的生產,裝備,銷售流通以及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建立一個專業的交流及資訊平台,協力澳門適度多元化,促進旅遊及經濟的發展,以豐富澳門作為國際城市多元素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本會之權力機關和職能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團負責主持。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並擁有對章程的最終解釋權;

b. 選舉一位會長、一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

c.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e.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f.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g. 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指定榮銜;

h. 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內,代行處理一切會務,唯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b. 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c. 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d. 議決及界定按需要而設的職能機關之工作範圍;

e. 通過會員入會案;

f.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其職能如下:

a. 理事長為本會會務代表,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如亦缺席,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

b. 會長,理事長依序擔任本會之法人代表,並可指派理事會之成員聯署,簽發支票及對外文件。

c. 財務長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d. 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對外或對內屬紀錄性質之檔,包括會議紀錄,函件及公告等。

e. 理事負責協助推行會務及經理事會同意下開展及撤銷專責項目的工作小組。

f. 按實際需要,可邀請適當人選擔任當屆理事會之會務顧問。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a. 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在需要時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

b. 審核本會帳目。

三、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由監事長委任。監事會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單數,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其職能為:

a. 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會議,如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監事長或其中一名監事依序代行。

四、接受及審議違章會員之申訴。

第八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及創會會員,權利與義務載於本會之內部章程內。

第九條——本會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主要領導原則上是義務工作人員,倘若本會需要聘用受薪之全職或兼職人員,理事會對其負有任免之權,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

一、凡對酒文化有一定研究者,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年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提議,可邀請對酒文化有深入認識和研究之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基金和年費;

二、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修章及解散: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數學與統計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9。

澳門數學與統計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學與統計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ATHEMATICS AND STAT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澳門特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交流。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澳門的數學與統計學科的工作者,加強與國內數學、統計相關學會的聯繫以及國際各國相關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學習,積極開展數學科學、統計學、數學教育和數學應用等領域的研究,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為澳門特區數學、統計相關工作者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和交流平台,切實提高澳門特區各級學校的數學與統計學的教育質量,及時有效地解決在經濟建設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出現的數學問題,為推進澳門特區的經濟發展和特區政府的科學施政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46號栢威大廈第2座6樓K。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大會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大會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產後媽媽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0。

澳門產後媽媽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產後媽媽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OSTPARTUM MOTHER INTER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M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為產後婦女互相溝通架構橋樑,協助她們更好地過度產褥期與身份轉變,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育兒及產後健康信息交流,致力協助產後媽媽提升情緒,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及相關考察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金融中心2樓S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產後女性,特別是新手媽媽,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1)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各機關的合法決議;

(4)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5)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7)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 會員身份的喪失及開除

(1)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2)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的會員,則視為自動退會論。

(3)會員可因觸犯刑事法律,或嚴重損害本會形象和聲譽,又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彌補時,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第七條 組織架構

(1)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會章;

2.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機關據位人;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 審議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三人或以上單數,任期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理事會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三人或以上單數,任期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稽核及督促本會各項工作及財務;

2. 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

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5)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首次召集時,若出席會員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6)會員大會決議時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理事會可不定期召開會議,特別會議經其理事長召集而召開。而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 經費

下列收入為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的會費;

2.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資助或捐贈;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4. 舉辦活動的收益;

5. 募捐所得的收益。

第九條 候補規定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條 會徽

本會採用會徽如下圖所示: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世界中華文物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果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在不少於二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召開。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粵港澳大灣區融資租賃業促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5 de Janeiro de 202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粵澳融資租賃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粵澳融資租賃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8樓J座。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一、本會之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各地區及大灣區就融資租賃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及大灣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本會不會從事涉及受監管之金融活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法人及機構,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倘會員為法人及機構,需委派一名正式代表參與會務,另得同時委派多名候補代表;如需委派及代替會員代表,將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四)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五)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七)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榮譽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運作: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至少三人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會會長一名,理事會副會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an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dia 21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3;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17 de Janeiro de 2024.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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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necimento de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Cabos”

Concurso Público

(Concurso Refª.: PLD-MP396/23/55)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Cabos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2 tipos de cabos, 165.000 metros no total

5. Prazo de entrega: As quantidades acima serão repartidas por várias ordens de encomenda da CEM durante 2024 consoante as necessidades. Por cada ordem de encomenda enviada pela CEM, o fornecedor deverá entregar as cabos no prazo de 6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notificação da ordem de encomenda.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e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Remunerável de acordo com a lista de preços unitári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210.000,00 (Duzentas e Dez Mil Patacas)

9. Caução definitiva: Correspondente a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com código QR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Sem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26 de Fevereiro de 2024

Horário: 09:00 – 13:00 e 15:00 – 17:0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e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26 de Fevereiro de 2024 (Segunda-Feira), às 17:0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27 de Fevereiro de 2024 (Terça-Feira), às 10: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Sala Multifunções do 9.º andar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as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rão à segunda fase, em que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co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Factores-peso

Preço

70%

Prazo de entrega

30%

Total

100%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avaliação e adjudicação de cada um dos materiais a concurs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contida nas propostas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16 de Fevereiro de 2024 e a data limite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24 de Janeiro de 2024.

Leong Wa Kun,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Zhang Jian,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行長

李明霞

資金財會部總經理

湯影


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主管

歐陽彩珍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江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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