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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善文為統計暨普查局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委任黃善文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黃善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一職。

學歷

2011 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合辦公共管理碩士;
1995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1991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04/2022至今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
06/2018—04/2022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02/2002—06/2018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技術顧問及顧問;
06/1999—02/2002 統計暨普查局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
07/1997至今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
12/1993—07/1997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員;
07/1989—12/1993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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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嘉駿為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委任黎嘉駿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黎嘉駿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2012 澳門大學軟件工程碩士;
2009 澳門理工學院電腦學學士。

專業簡歷

02/2023至今 統計暨普查局代副局長;
01/2020至今 統計暨普查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
07/2019—12/2019 統計暨普查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代廳長;
07/2015—12/2019 統計暨普查局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
09/2014—06/2015 統計暨普查局資訊系統管理組代組長;
12/2010至今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
08/2009—12/2010 經濟局技術輔導員;
11/2004—08/2009 經濟局資訊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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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37,300.00(澳門元肆拾叁萬柒仟叁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37,300.00(澳門元肆拾叁萬柒仟叁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曾震宇;

候補委員:陳倩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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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9,900.00(澳門元叁拾壹萬玖仟玖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19,900.00(澳門元叁拾壹萬玖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莫苑梨,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李敏妍;

委員:李淑美;

候補委員:劉鳳儀;

候補委員:吳文軒。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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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薛仲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岑錦榮;

委員:楊春麗;

候補委員:鄭佩欣;

候補委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鍾燕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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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袁文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方少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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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6,100.00(澳門元陸萬陸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66,100.00(澳門元陸萬陸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委員:龍麗琪;

候補委員:郭婉雯;

候補委員:Aureliano Bruno dos Santos。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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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5,000.00(澳門元叁拾叁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35,000.00(澳門元叁拾叁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何浩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余敬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丁文香;

候補委員:趙潤娟;

候補委員:彭嘉敏。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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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540.00(澳門元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7,540.00(澳門元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元童;

委員:孫淑儀;

委員:司徒夏云。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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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局一項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盧貴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文慧;

委員:譚鳳燕;

候補委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唐儷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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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2,000.00(澳門元壹拾伍萬貳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2,000.00(澳門元壹拾伍萬貳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衍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李頴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何振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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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5,000.00(澳門元玖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95,000.00(澳門元玖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雅永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劉麗群;

委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區海芝。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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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氣象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梁永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健誠;

候補委員:吳雅玲;

候補委員:郭詩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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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