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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嘉豪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代任人,以替代余倩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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