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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374(2017)號、第2432(2018)號、第2484(2019)號、第2541(2020)號、第2590(2021)號及第2649(202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2374(2017)號決議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對被認定可能破壞馬里和平、穩定和安全的個人和實體進行約束,而根據安全理事會第2649(2022)號決議,相關措施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結束;
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發出通知,表示不再延續第2374(2017)號決議針對馬里的措施,因此刪除了受措施約束的八位人員名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不再延續第2374(2017)號決議針對馬里措施的通知的英文正式文本和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譚少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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