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何海平,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 陳靜儀,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 何麗春及樊觀連,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批示:

吳燕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 鄧榮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劉郁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聲 明

張瑩暉,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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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文照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區耀榮副消防總監(編號44589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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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黃佩芬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調整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階為第三職階,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永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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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詠儀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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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海關關員編制第四職階一等關員編號28911 – 黃理光,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蔡偉東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回任海關,以及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四十三條及四十四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填補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職程內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一等關員的空缺,編號為01241,薪俸點為3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07170——吳美賢及關員編號03191——甄健成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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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卓能,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鄺振威及蕭日翀,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點33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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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仕瑩、吳嘉慧及鄒庭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翻譯處處長孔潔心 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梁惠儀,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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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輕型車輛司機第四職階洪小龍及方元祥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20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及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林俊榮、葉維立及羅偉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十六日及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梁敏婷、林春花、莫美娟及蕭偉瑜在本局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容家團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710,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四職階趙占全在本局擔任技術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顧問文案第四職階何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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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黎錦川享受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批准行政公職局人員施朗濤、陳建文、鍾麗敏、馮嘉寶、何秀麗、何穎恬、葉昊恩、金碧麗、郭立華、黎虹、林秀、羅劍豐、陸蘊家、鄭嘉敏、鄧少芳及胡祖永及市政署人員周志強及傅惠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第1/2023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批准市政署人員陳杏瑩、謝佩珊、徐學盈、李志堅、馮家怡、何振華、何燕玲、何家煊、黃旭東、辜咏麟、林瑞玲、李小娟及李德成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並自同日起訂立行政任用合同,該合同的期間與原個人勞動合同相同。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以派駐方式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市政署工作人員卓秀雯、符傳韌、官學彬、劉可兒、梁穎珍、吳兆祥、黃貴有、歐永萌、施利華及廖紅丹,因派駐期屆滿,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以派駐方式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公職局工作人員區鳳潮、陳靄茜、鄭棋欣、楊穎珊、姚保怡、林莉娜、吳惠敏及袁麗瑩,因派駐期屆滿,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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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凌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2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國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1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顧問文案何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5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退休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馬麗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764,其鰥夫施達文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退休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景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835,其遺孀陳玉蓮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胡漢滔,供款人編號60414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鄧文,供款人編號60525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輕型車輛司機姚海利,供款人編號60112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梁桂明,供款人編號60600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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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羅小敏——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公報出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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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徐寶群 — 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區國榮 —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陳柏熙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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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林偉根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李慧菁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余詠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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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eronimo Silveira de Souz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白安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嘉敏及關正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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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健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燕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陸潔嬋,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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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所作出之第091/SS/2023號批示,對治安警察局第002/2023/GJD號行政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第一百九十條第四款及經第20/2021號行政命令及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決定免除警員編號225081,蔡佰聰的工作,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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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詩敏、曾健豪及蘇賢慧,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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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4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局副消防總長張建華,編號408981,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消防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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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吳艷儀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陳敬彦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盧國希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區泳欣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許秀萍及鄧潤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凌晉曦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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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吳文芬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志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湯永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詠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澤偉及劉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英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錦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范少芬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立輝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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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美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晶、廖美英及盧振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苑盈、鄧紫坤及黃浩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巧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妙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李潔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趙叔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李東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區淑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嘉瑩、楊懿行、劉少珠及劉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譚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高倩衡、葉綺雯、梁美香、梁文青、林昇威、黃嘉欣及黃競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振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柯曉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健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瓊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芷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的批示:

吳錦銓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在衛生局網頁內公佈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合格投考人余曉東和陳兆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彭百賢 - 應其要求,取消第C–039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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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許靜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海琪和李嘉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葉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黎藝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葉家欣、黎振雄、杜永豐、駱月華、趙艷芬、陳秀娟、陳柳妍及梁嘉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Valerie Fronteras Salamanes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2810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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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 - 獲准許從事中醫師職業,牌照編號是 : C–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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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駿盈藥房有限公司發給“駿盈”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6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冼星海大馬路249號恆基花園S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249號恆基花園S座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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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振興XII(紅街市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6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96號泉華樓B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議事亭里10A號栢寧大廈12樓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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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新康輝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2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新康輝”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鵝眉街11號瓊發花園地下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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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林杰強先生發給“益民(大三巴)”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6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23號國匯大廈C座地下及地庫,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6樓O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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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謝永耀及袁永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賀樹恆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其奮及梁佩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及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惠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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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慕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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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浩然、蕭榮達、雷宇星、鄧錦成、陸中興、梁詩樂及胡俊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永康及林嘉豪,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30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世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張敬良,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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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施耿超及周俊宏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胡紹蘭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易敏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李詩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莊德祿、何幹滿、方錫立及黃曉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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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Isabel Maria de Senna Fernandes Atraca dos Santos Gonçalve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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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明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岑啓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仕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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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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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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