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鑑於未能將決定以當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嫌疑人,一等關員蘇月亮,編號121941,或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信寄往嫌疑人個人檔案所載住址作出通知,為此,現遵照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保安司司長 閣下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在第27/2022-2.1-DIS號紀律程序內作出的第093/SS/2023號批示;並行使第13/2021號法律第七十八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職權,決定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九)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一等關員蘇月亮,編號121941,科處撤職處分。就有關決定,由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十五(15)日後,視為已通知,處分並在已通知嫌疑人之翌日起開始執行。嫌疑人可在已通知之翌日起計,於三十(30)日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3年11月之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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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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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韜略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准照持有人韜略商業顧問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2002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授予職權

消費者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根據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的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將如下職權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碧珊:

(一)支付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二)將對人員所作的應從薪俸或工資中扣除的屬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項轉移予相關實體;

(三)作出關於機構運作所需的動產及不動產租賃的開支;

(四)作出關於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但每次開支的上限為澳門元一萬五千元;

(五)作出關於電、水、通訊、車輛燃料等費用及不動產管理費的開支;

(六)作出關於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費的開支;

(七)作出在《公報》及本地報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八)許可解除擔保;

(九)作出關於清潔、消毒、保養、管理及保安的開支;

(十)涉及以上各項開支以外的其他性質的開支,上限為澳門元七萬五千元。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行使第一款(十)項獲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在隨後的會議上作出追認。

三、本決議所指的授權,在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

四、追認消費者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梁碧珊

委員:歐永棠

吳燕天(財政局代表)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六十名投考人修讀首席警員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首席警員職位六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八缺,現公佈實習法證技術員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之實習法證技術員:

 

   姓名

1.º

蕭文保

80.38

2.º

陳成智

79.71

3.º

梁廣榮

79.61

4.º

曾傑文

79.47

5.º

梁兆鑫

79.43

6.º

黃志岷

79.05

7.º

林劍輝

78.59

8.º

陳兆恆

77.74

備註: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習法證技術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通 告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四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局定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五樓司法警察學校舉行心理評估。

參加心理評估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保安司司長於2023年03月01日作出批示,並根據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二至四款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一. 委任財政局代表林雪梅為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 第一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三. 本通告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產生效力。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警務總監


體 育 局

公 告

第1/ID/2024號公開招標

「體育局管理澳門區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體育局管理的下列澳門區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1

塔石體育館

2

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水上活動中心及倉庫)

3

鮑思高體育中心(室內游泳池及人造草場)

4

蓮峰體育中心(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及運動場)

5

巴坡沙體育中心

6

得勝體育中心

7

澳門綜藝館(倉庫、正門門口大堂、綜藝一館、貴賓室、停車場及辦公室)

8

何東中葡小學綜合運動室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相關體育設施進行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投標人須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連同支付予“體育基金”澳門元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圓正($175,400.00)的臨時擔保交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

6.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第2/ID/2024號公開招標

「體育局管理離島區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體育局管理的下列離島區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1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曲棍球場、戶外天地、游泳館、多層停車場、三人籃球場及羽毛球區

2

嘉模泳池(室內泳池、室外泳池及體操室)

3

氹仔東北體育中心

4

澳大運動場(N9)

5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大樓及多功能室)

6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大樓及多功能室)

7

路環小型賽車場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相關體育設施進行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投標人須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連同支付予“體育基金”澳門元貳拾柒萬貳仟圓正($272,000.00)的臨時擔保交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

6.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第3/ID/2024號公開招標

「體育局轄下澳門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體育局轄下的下列澳門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的管理及救生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1

鮑思高體育中心(室內游泳池、體育室A及B以及人造草場)

2

巴坡沙體育中心(室內游泳池及多用途運動場)

3

蓮峰體育中心(室內游泳池A及B、體育室、田徑跑道及球場)

4

新花園泳池

5

孫中山泳池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相關體育設施進行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投標人須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連同支付予“體育基金”澳門元捌拾叁萬柒仟肆佰圓正($837,400.00)的臨時擔保交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

6.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22/TSS/TDF/2023)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三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2823/02-MA.URO)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泌尿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A21/TSS/FIS/2023)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 - 物理治療)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1/FAR/2024)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藥物監督管理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有效期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 職務內容

二等藥劑師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評估及監測藥物的質量、安全性及有效性;

(二)監察藥物的生產、進口、分銷及供應活動;

(三)檢驗及鑑定藥物原料及成品;

(四)按照國際標準規範管理藥物;

(五)促進合理用藥;

(六)收集資料及提供藥劑服務,而該等資料及服務對預防疾病,保持、維護及促進病人及居民的福祉及生活素質具有必要性;

(七)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藥劑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0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藥劑師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編制內委任方式任用。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前)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六條所規定的藥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藥劑師資格認可證書者。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即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至一月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透過以下方式支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3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3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3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1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10.2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3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並上載於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並上載於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考試範圍涵蓋藥學專業知識及與藥物監督管理局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的職務內容相關的知識,主要包括:

a)藥理學;

b)藥物化學;

c)藥劑學;

d)藥物分析;

e)生物藥劑學;

f)藥物動力學;

g)臨床藥物治療學;

h)藥事管理。

15.2 藥物質量、有效性及安全性評估。

15.3 藥事法規:

a)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b)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

c)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訂定及管制在本澳使用藥品的登記事宜;

d)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訂定規管廣告活動的一系列規則;

e)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

f)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g)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李世恩 副局長

正選委員:秦杏儀 監測廳廳長

鄭艷紅 准照及稽查廳廳長

候補委員:李志洋 註冊廳廳長

李軍 高級顧問藥劑師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