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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因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846頁的第129/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附表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一、在第一款(一)項中:
原文為:“(一)取消使用經第8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皇子街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A104A);”
更正為:“(一)取消使用經第8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皇子街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A014A);”。
二、在第三款中:
原文為:“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 A104B)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8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更正為:“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 A014B)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8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三、在附表中所指的鏡頭編號:
原文為:“A104B”
更正為:“A014B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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