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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羅志輝為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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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盧潔兒;
(七)何超瓊;
(八)張少東;
(九)陳志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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