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羅秀群申領其已故丈夫阮國興(曾為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申請人羅秀群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2023年12月5日決議

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高舒婷主席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在作出所有關於退休基金會範圍內的行為的所需權限,尤其:

(一) 編製退休基金會年度活動計劃、本身預算及年度管理帳目和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年度財務報表;

(二) 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三) 根據監督實體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方針管理財產;

(四) 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 簽署任用書;

(六)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七)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八) 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九) 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十) 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十一) 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 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四)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五) 批准退休基金會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六) 批准向退休基金會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七) 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八)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九)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退休基金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保安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 以退休基金會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退休基金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 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的保證;

(二十三) 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二十四) 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 批准將被視為對退休基金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 經核實合法性、符合財政規則及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處理和結算由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負擔的開支;

(二十七)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二十八) 批准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的登記、中止或註銷;

(二十九) 批准退還或補扣退休及撫卹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扣除;

(三十) 批准十二月二十三日第58/97/M號法令規定的為撫卹金目的補扣所需欠款額之申請;

(三十一) 批准向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發放定期金的預支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八月六日第9/90/M號法律《第十四個月津貼》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津貼、補助及補償;

(三十二) 批准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的登記、中止或註銷;

(三十三) 收取公積金制度的供款及管理供款的投放;

(三十四) 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供款;

(三十五) 批准按照第8/2006 號法律第三十六及三十七條關於前服務時間的確認及轉化的申請;

(三十六) 批准在公積金制度範圍內投放供款項目的轉換;

(三十七) 批准結算公積金供款帳戶、確定及支付有權取得的金額;

(三十八) 批准提供與退休基金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十九) 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四十) 核准退休基金會內部規章以促進及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得透過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關權限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舒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高舒婷

江海莉

何志良

羅瑾瑜

梁穎姸

吳惠嫻

第024/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以下權限予江海莉副主席,以便其監管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廳及屬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

(一)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 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 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四) 認可其所領導的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 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的主管的代任;

(八) 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九)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 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交際費;

(十一) 批准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的登記;

(十二) 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資料;

(十三) 收取公積金制度的供款及管理供款的投放;

(十四) 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供款;

(十五) 批准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條關於前服務時間的確認的申請;

(十六) 批准在公積金制度範圍內投放供款項目的轉換;

(十七) 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於退休基金會電子平台上所提供的資訊;

(十八) 批准結算公積金供款帳戶及確定有權取得的金額;

(十九) 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 簽署並發出不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江海莉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公積金制度廳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該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第025/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以下權限予何志良副主席,以便監管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和行政及財政處:

(一) 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二)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 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 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五) 認可其所領導的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九) 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的主管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 批准向退休基金會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 批准及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之衛生護理證;

(十二) 就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機票、搬運行李和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 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七萬五千元為限;

(十六)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退休基金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保安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 以退休基金會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退休基金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 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的保證;

(十九) 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二十) 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十一) 批准將被視為對退休基金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 經核實合法性、符合財政規則及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處理及結算由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負擔的開支;

(二十三)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二十四) 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 簽署並發出不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何志良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和行政及財政處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該等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第026/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梁偉瑩代處長以下權限:

(一)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 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 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 批准更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訊系統的資料;

(九) 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的津貼;

(十) 簽署報到憑證;

(十一) 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的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十二) 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 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及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授權決議,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第027/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李卓凡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 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 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第005/VP-F/FP/2023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第024/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曹嘉賢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 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 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 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下列資料:

a)有關登記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有關供款時間資料;

d)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e)有關結算賬戶的資料;

f)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百分比分配的資料;

g)有關長期服務獎勵金的資料;

h)有關衛生護理證的資料。

(九) 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 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第006/VP-F/FP/2023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第024/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麥永健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 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 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 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下列資料:

a)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的單位價格及兌換率的資料;

b)有關認購銀行存款組合及投資基金的交易資料;

c)有關投資回贈的資料;

d)有關贖回出資單位的交易資料;

e)有關支付公積金的資料;

f)有關其他利息收入的資料。

(九) 批准更新於退休基金會電子平台上所提供有關公積金制度下的投放供款項目的資訊。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江海莉

第005/VP-J/FP/2023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第025/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馬穎姿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簽署報到憑證;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對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家庭、房屋、出生及結婚津貼的發放和終止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就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機票、搬運行李和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透過嚴格遵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及現行法例,管理及監控存於退休基金會的零用現金,以便在急需及不可延期時用該款項以取得資產及勞務,惟每項取得的款項不得高於澳門元一千元;

(十三)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十四)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十五)發出退休基金會人員的職務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的影印本;

(十六)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簽署統計資料或人員狀況資料的函件予公共部門。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第006/VP-J/FP/2023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代處長的權限及追認時任處長的行為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第025/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代處長招景耀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六、追認時任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何佩芳及其代任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在第一款所述的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江海莉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公 告

為便利市民繳付費用,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的工業產權申請得以大西洋銀行個人網上銀行進行收費的繳付。

本公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通 告

第03/SDIRH/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3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1/DIR/2020號財政局局長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開支處處長柯超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對機票、搬運行李及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款項預留及適當許可後,批准按已登錄的開支預算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但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開支;

(三)批准以登錄在正生效預算中的適當撥款,支付歷年負擔;

(四)批准重新發出未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包括涉及之前的財政年度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可對獲轉授權人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追認李天碩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柯超航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職務期間,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於財政局

副局長 何燕梅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公 告

提交辯護的公示通知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前保險中介人鄭翠儀(持有編號為XXXX196(1)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編號為APS1114的保險代理人准照)提起第026/2023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違反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九條g)項的規定,以及經第008/2021-AMCM號通告公佈的《保險中介業務操守規則》第3點(i)分段(a)、(c)及(h)所規定的要求。現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之證據方法。

此外,為著適當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倘被訴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呈交書面辯護,並不妨礙本局可按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科處處罰及公佈處罰。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劉杏娟

委員:李可欣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21,071,775,581.71 澳門幣負債 188,234,740,190.55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2,354,564,746.64
 

銀行結存

159,279,801,885.61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087,663.97
 

海外債券 

61,791,973,696.10    

負債證明書

22,855,600,830.34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6,590,136,665.60
 

其他 

0.00    

其他

12,234,350,284.00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1,549,495,282.18   外幣負債 251,992.76
     
 

輔幣 

228,644,5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974,071.80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251,992.76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902,419,548.48
 

其他澳門幣投資

136,733,190.31    
 

外幣投資 

11,176,287,519.67    

暫記帳項

902,419,548.48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403,753,845.99   資本儲備   46,887,612,978.09
     
     

資本滾存

36,102,166,318.9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5,456,414,581.18
     
資產總計   236,025,024,709.88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36,025,024,709.88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關美平
黃立峰
李可欣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通 告

第CC/CE/2023/459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歐永棠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消費權益保護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下列權限:

(1)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2)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3)決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批准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6)在消費者委員會的職權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函件和文書,但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官方機構的文書;

(7)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科處罰款,以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科處附加處罰和作出勸誡。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第CC/CE/2023/460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消費權益保護廳廳長余琴、研究及資訊處處長簡祖培和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葉少萍,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書,但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之所有公共實體的公函或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二十名投考人修讀警長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第一職階警長職位二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六十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c) 具備任職能力;

d)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e) 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 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但已屬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投考人除外。

3. 報考方式

報考須填寫及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投考人須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大堂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及所需之報考文件,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d)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e)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f)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 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b) 草擬刑事調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c) 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d) 在刑事專案偵查中作出訴訟行為;

e) 使用武器、裝備、車輛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確保該等用具的安全及妥善保存。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一之薪俸索引表之28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及實習階段)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5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6. 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 知識考試;

- 體格檢查;

- 心理評估;

- 甄選面試。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投考人之體格狀況及體能,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兩部分組成,且每一部分均具淘汰性質。

投考人之身體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是次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 培訓及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四個月,並按《第二十四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進行。該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學員被淘汰,合格完成培訓課程者方獲錄取進行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二十四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該實習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的培訓課程規章及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9.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 50 %;

第二項甄選方法:體格檢查 - “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 - 10 %;

第四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 40 %。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體格檢查的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而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試其中一項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 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11. 考試範圍

進入該職程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四)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岑錦榮 副局長

正選委員:謝炳權 廳長

賴釗洪 處長

候補委員:陳麗貞 處長

龍漢威 處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履歷評核晉級程序

最後成績名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履歷評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程序,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司四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晉級程序編號:2023/A001/PQ/COM):

合格之投考人:

排名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投考人編號 得分
1 劉遠程 5081XXXX 0004 90.6
2 林錦秀 5065XXXX 0001 85.6
3 林凱澤 7407XXXX 0003 75.5
4 葉綠樑 5058XXXX 0005 68.8
5 黃金龍 5136XXXX 0002 66.7
6 梁觀廉 5110XXXX 0006 58.5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以批示訂定的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在經履歷評核晉級程序中適用的一般準則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程况明

正選委員:副局長 趙崇遠

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 黃妙玲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社會科學碩士學位(臨床心理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13-M32-0923B-56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第四次會議決議修改該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科學碩士學位(臨床心理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社會科學碩士學位(臨床心理學)課程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澳門大學通告內。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臨床心理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社會科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臨床心理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三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6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臨床心理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心理評估:認知功能 必修 45 3
心理評估:神經心理 " 45 3
心理評估:性格/情緒 " 45 3
心理治療學:精神分析治療 " 45 3
心理治療學:人本治療 " 45 3
心理治療學:認知行為治療 " 45 3
心理治療學:家庭治療 " 45 3
心理病理學 " 45 3
心理倫理學 " 45 3
神經心理學 " 45 3
健康心理學 " 45 3
心理藥理學 " 45 3
心理研究學 " 45 3
人類發展與心理健康專題 " 45 3
臨床心理學的進展與趨勢 " 45 3
臨床實習及指導I " —* 3
臨床實習及指導II " —* 3
臨床實習及指導III " —* 3
論文 " 6
總學分 60

* 學生須按規定在課程授課期內完成共1,002小時的臨床實習。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2/IC-PAF/NEUROC/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神經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陳永豪 15.8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潘偉生教授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MINT/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陳俊男 14.7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主任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李德明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鄭玉麟醫生

公 告

(開考編號︰02423/02-MA.ONC)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腫瘤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923/02-MA.PC)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第04/SS/2023號批示

一、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人本身的權限授予擔任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彭蓬光,以替代擔任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彭向強,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鑑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賦予的權力,將本人獲轉授的權限轉授予擔任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彭蓬光,以替代擔任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彭向強,以便當部門運作有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擔任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彭蓬光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公共建設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電機工程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電機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電機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及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跟進相關招標及確保與機電/電機工程有關的工程項目的承判公司施工質量和進度;對工程/保養維護項目分析、研究及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第8.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公共建設局網頁http://www.dso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第1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

14.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5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6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4.7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4.8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9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10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11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4.12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4.13 第15/2021號法律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14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15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4.16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4.17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4.18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9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20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4.21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4.22 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14.23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4.24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施行細則》;

14.25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4.26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4.27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4.28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4.29 第31/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4.30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14.31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4.32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14.33 經第18/99/M號法令修改及經第5/92/M號法令修改的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4.34 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4.35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4.36 第3/2003號行政法規——《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 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14.37 現行《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

14.38 機電/電機工程專業知識;

14.39 機電/電機系統之設計及運作原理、維修及保養的專業知識;

14.40 撰寫機電/電機工程範疇專業技術的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及公函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建築修葺處處長 陸惠財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家欣

一等高級技術員 譚永濠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振源

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磊明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