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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下稱“《公約》”)締約方大會分別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和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召開的第七次會議和第八次會議上通過了《公約》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上述《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並在同一照會中聲明修正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述《公約》修正案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下列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經第SC-7/12號決定將六氯丁二烯列入《公約》的修正案;
─經第SC-7/13號決定將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列入《公約》的修正案;
─經第SC-7/14號決定將多氯萘列入《公約》的修正案;
─經第SC-8/10號決定將十溴二苯醚列入《公約》的修正案;
─經第SC-8/11號決定將短鏈氯化石蠟列入《公約》的修正案;和
─經第SC-8/12號決定將六氯丁二烯列入《公約》的修正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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