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六十九名法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法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4)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
(5)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職業培訓。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1)、(2)、(3)及(5)項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首席書記員主要從事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 薪俸
法院首席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三職等所載的465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1. 知識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3)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4) 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5) 經第4/2019號法律及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6)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7) 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8) 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9) 經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10) 經第18/2022法律部份廢止,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第13/2017號法律及第1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 經第9/199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2) 經第3/2006號法律及第11/200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2/2016號法律及第8/2017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3) 經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4/2019號法律及第10/2022號法律及第8/2023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 經第19/201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4/2019號法律及第5/2022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6) 經第7/2008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7) 經第9/1999號法律及第4/2000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
(18) 經第9/1999號法律及第15/2022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9) 經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1) 經第13/2012號法律部份廢止、第9/2013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及5/2022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2) 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及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其附件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
(23) 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章程》;
(24) 經二月二十三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6) 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7)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8)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9)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30) 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31) 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2) 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3)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筆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李偉成
正選委員:中級法院書記長 蘇昭榆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李曉暉
候補委員:終審法院代書記長 梁楚紅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羅文迪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廢止第6/CP/DSF-DGP/2023號「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四年度所需燃料」之公開招標。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事項:保險監察—二零二四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登記費
鑒於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五百澳門元﹞及MOP15,000.00﹝一萬五千澳門元﹞;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費係按照中介人的類別及其住所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日或給予許可續期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登記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業務﹞;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確定在二零二四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五百澳門元﹞及MOP1,300.00﹝一千三百澳門元﹞,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澳門元 |
類別 | 登記費﹝a﹞ |
1. 保險推銷員 | 500.00 |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 600.00 |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 |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750.00 |
3.2. 在外地成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分公司 |
900.00 |
4. 保險經紀人 | |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1,200.00 |
4.2. 在外地成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分公司 |
1,300.00 |
﹝a﹞ 所列登記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業務)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業務,登記費為雙倍。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6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3/I07/AP/AT)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參與和協助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以及接待公眾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60%;
b)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15.4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5 現行第7/2006號法律 ─《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15.6 第3/2022號行政法規 ─《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
15.7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 ─ 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15.8 第31/2015號行政法規 ─ 《懲教基金制度》;
15.9 第2/2007號法律 ─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10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1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 ─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2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3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 ─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4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15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16 現行第2/2011號法律 ─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17 第8/2004號法律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1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9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 ─《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20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5.21 現行第8/2006號法律 ─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22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3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 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4 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
15.25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等公文;
15.26 社會時事;
15.27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且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梁天明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池勝(職務主管)
特級技術輔導員 高永燊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容潔晶
一等技術輔導員 潘曉彤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GD/2023號批示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款,以及第5/GD/2023號批示第四款及第十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蔡敏芝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特別假期;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九)批准發出存檔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與私立學校學生的學歷文件有關的證明;
(十)批准提供存檔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與已撤銷的利宵中學有關的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確認在非高等教育不同階段擔任教學職務的學歷及資格;
(十二)批准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准照續期;
(十三)批准變更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協調員、學習輔助員、託管員及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員,以及確認其符合學歷與資格;
(十四)批准變更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及私立教育機構的運作時間;
(十五)批准更改私立教育機構的校長、教學及行政部門負責人以及確認其符合學歷與資格;
(十六)批准私立教育機構開辦持續教育課程;
(十七)批准新增、更改私立教育機構的導師以及確認其符合學歷與資格;
(十八)批准參與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機構更改運作時間;
(十九)審批對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課程及證照考試的任何更改;
(二十)批准新增、更改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導師及確認其符合學歷與專業資格;
(二十一)在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情況下,確認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受益人使用手機簽到及指定格式簽到表的紀錄;
(二十二)確保學校在熱帶氣旋、暴雨及特殊天氣情況下遵守第6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轉授予本局青年廳廳長張敏輝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三、轉授予本局學校督導協調員馮若梅以下屬管理該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四、轉授予本局中學教育處處長梁怡安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轉授予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代處長陳子昌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轉授予本局持續教育處處長黎玉燕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轉授予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譚兆華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八、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九、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副局長 黃嘉祺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GD/2023號批示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款,以及第5/GD/2023號批示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教育資源廳廳長鄧偉強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二、轉授予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八)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
三、轉授予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二)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三)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六)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
(八)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
(九)准許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應付的開支的處理、結算和支付,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並需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十)簽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的晉階;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規定的晉階;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發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分配公費住宅電話;
(十五)確保遵守適用於行政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轉授予本局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五、轉授予本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杜家豪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六、轉授予本局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七、轉授予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八、轉授予本局人事處處長梁麗卿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九、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追認資訊及科技處代處長杜家豪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五款所指的行為。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副局長 阮佩賢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GD/2023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款,以及第5/GD/2023號批示第一款及第十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黃健武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八)批准根據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特殊情況的留級。
二、轉授予本局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八)批准高等院校的教學人員資格。
三、轉授予本局學生廳廳長陳旭偉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四、轉授予本局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五、轉授予本局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六、轉授予本局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馮家健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七、轉授予本局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八、轉授予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李艷琪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九、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追認學生綜合發展處代處長李艷琪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八款所指的行為。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副局長 丁少雄
根據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公共衛生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楊俊杰 | 15.9 |
吳雅婷 | 15.6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學科主任醫生 林松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梁挺雄教授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梁亦好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盧健慶 | 13.6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梁展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錦洪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眼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吳彦嬋 | 16.0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眼科顧問醫生 梁珍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顧問醫生 毛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楊樂旼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皮膚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陳彩雯 | 17.4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皮膚科主治醫生 Ricardo Luís Azevedo de Oliveira Coelho醫生
正選委員:皮膚科主任醫生 范嘉儀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思敏醫生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眼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八月九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華昌 | 8.75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眼科顧問醫生 梁珍
正選委員:眼科顧問醫生 毛進
眼科顧問醫生 張翼飛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專用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拾壹元整(MOP5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澳門大學—書院(W11、W12、W33、W34及S9)學生食堂膳食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伍拾肆萬元正(澳門元54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參與和協助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接待公眾及出納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十三樓註冊及人事管理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7.2 倘投考人無法提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提交副學士文憑、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證書副本或能證明持有相關學歷的其他證明文件。
7.3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5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3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3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3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10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10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10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5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6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7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4.9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4.10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11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4.12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4.13 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14.1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15 現行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16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1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18 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19 土地工務局工作範疇的相關知識;
14.20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4.21 公眾接待、溝通和人際關係的知識;
14.22 草擬報告書、建議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4.23 收集和處理資料的知識;
14.24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廳廳長 盧貴芳
正選委員:總檔案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區文慧
註冊及人事管理處處長 占美珍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佩芬
特級技術員 顏達英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1. 標的:
本招標旨在為位於澳門筷子基街筷子基社屋-快富樓地下;澳門俾若翰街快盈大廈地下;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青洲坊大廈地下;澳門望善街/俾利喇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氹仔東北馬路氹仔社屋-日昇樓地下;氹仔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2樓;路環和諧廣場石排灣社屋-樂群樓第2座1樓;以及路環業興一街/業興二街/業興三街業興大廈Ⅰ、Ⅱ、Ⅲ、Ⅴ座地下及Ⅶ、Ⅷ、Ⅸ、Ⅹ座1樓從事商業活動之下列空間之出租作判給。租賃期為期6個月,倘雙方未於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的至少2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提出單方終止合同的要求,則視為以相同的期限及條件自動連續續約,而有關程序則由房屋局負責進行。
2. 租賃空間及投標底價:
項目 | 樓宇名稱 | 座數 | 位置 | 租賃空間名稱 | 租賃空間用途 | 實用面積 | 投標底價 | 備註 |
1 | 筷子基社屋-快富樓 | -- | 地下 | B |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
23.77 平方米 |
MOP7,000.00 (澳門元柒仟圓正) |
註1、2、3、4、5、6及7 |
2 | 快盈大廈 | -- | 地下 | D | 飲食店 | 62.45 平方米 |
MOP20,500.00 (澳門元貳萬零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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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地下 | J | 飲食店(非明火煮食) | 117.23 平方米 |
MOP30,000.00 (澳門元叁萬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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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地下 | F |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
211.70 平方米 |
MOP46,500.00 (澳門元肆萬陸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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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地下 | I | 103.02 平方米 |
MOP31,000.00 (澳門元叁萬壹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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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洲坊大廈 | -- | 地下 | D | 飲食店(非明火煮食) | 35.28 平方米 |
MOP8,000.00 (澳門元捌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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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地下 | E |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
31.16 平方米 |
MOP6,500.00 (澳門元陸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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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地下 | F | 21.00 平方米 |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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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地下 | H | 21.23 平方米 |
MOP5,000.00 (澳門元伍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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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地下 | I | 39.07 平方米 |
MOP9,000.00 (澳門元玖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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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望廈社屋-望德樓 | -- | 地下 | M | 飲食店(非明火煮食) | 55.31 平方米 |
MOP22,000.00 (澳門元貳萬貳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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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地下 | N | 53.84平方米 | MOP21,000.00 (澳門元貳萬壹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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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地下 | D |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
30.26平方米 | MOP8,500.00 (澳門元捌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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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地下 | O | 31.82平方米 | MOP11,500.00 (澳門元壹萬壹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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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地下 | P | 54.00平方米 | MOP15,000.00 (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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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氹仔社屋-日昇樓 | -- | 地下 | E | 飲食店(非明火煮食) | 76.10 平方米 |
MOP18,000.00 (澳門元壹萬捌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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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湖畔大廈 | -- | 2樓 | E2 |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
194.32 平方米 |
MOP28,000.00 (澳門元貳萬捌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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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石排灣社屋-樂群樓 | 2 | 1樓 | G1 |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
358.97 平方米 |
MOP60,500.00 (澳門元陸萬零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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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業興大廈 | Ⅰ | 地下 | B | 飲食店(非明火煮食) | 100.89 平方米 |
MOP26,000.00 (澳門元貳萬陸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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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Ⅴ | 地下 | D | 飲食店 | 50.29 平方米 |
MOP14,000.00 (澳門元壹萬肆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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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Ⅷ | 1樓 | A1 | 134.04 平方米 |
MOP32,000.00 (澳門元叁萬貳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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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Ⅷ | 1樓 | E1 | 50.29 平方米 |
MOP12,500.00 (澳門元壹萬貳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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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Ⅹ | 1樓 | D1 | 50.29 平方米 |
MOP12,500.00 (澳門元壹萬貳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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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Ⅱ | 地下 | C | 一般商業用途 (除飲食店外) |
42.56 平方米 |
MOP9,500.00 (澳門元玖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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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Ⅲ | 地下 | G | 50.29 平方米 |
MOP11,500.00 (澳門元壹萬壹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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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Ⅴ | 地下 | F | 37.41 平方米 |
MOP8,500.00 (澳門元捌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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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Ⅶ | 1樓 | B1 | 100.89 平方米 |
MOP21,500.00 (澳門元貳萬壹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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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Ⅷ | 1樓 | C1 | 42.56 平方米 |
MOP9,000.00 (澳門元玖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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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Ⅸ | 1樓 | A1 | 50.87 平方米 |
MOP11,000.00 (澳門元壹萬壹仟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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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Ⅹ | 1樓 | F1 | 38.26 平方米 |
MOP7,500.00 (澳門元柒仟伍佰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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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一般商業用途的租賃空間禁止從事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款所指的場所,尤其是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 註2: 用途為飲食店的租賃空間,必須從事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款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 註3: 租賃空間內禁止作工業活動用途,亦不可經營博彩活動及博彩中介業務、房地產中介業務、兌換店、當押業、車輛保養及修理、洗車及車輛美容、殯葬業、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夜總會、的士高及歌舞廳等同類場所、酒吧、網吧、卡拉OK、遊戲機及電子遊戲機之場所、廢物及廢料回收及加工、色情物品銷售、危險物品銷售。 註4: 租賃空間必須對外營運,不可僅作內部運作的辦公室或貨倉等之用。 註5: 除快盈大廈地下D、業興大廈Ⅴ座地下D、Ⅷ座1樓A1及E1、Ⅹ座1樓D1租賃空間外,其他租賃空間禁止使用明火煮食及明火加熱設備,詳見《承投規則》第2.5款及第5.9款之規定。 註6: 倘擬經營的事業需於租賃空間內煮食或使用高耗電量的設備,須自行評估有關租賃空間現時之最大供電量是否符合營運設備的用電需求,詳見《承投規則》第2.11款之規定。 註7: 租賃空間內均不可加設或改動隔油井,故須自行檢視相關設施的適用性及評估租賃空間是否符合所經營的具體事業的需要,詳見《承投規則》第2.2款之規定。 |
3. 投標人的一般條件:
3.1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或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法人,均可參與本招標。
3.2 在不影響上述第3.1點之規定下,在遞交投標申請之日前的3年內,投標人不得為:
3.2.1 屬房屋局行使解除租賃空間租賃合同的權利所針對之承租人;
3.2.2 在單方終止租賃合同或合同失效之情況下而非自願遷出租賃空間之承租人。
3.3 不允許以聯合競投的方式遞交投標申請。
4. 投標方式:
口頭競價,每次出價為MOP500.00 (澳門元伍佰圓正)或其倍數。
5. 索取招標案卷:
有意投標人可於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的辦公日下午5時30分前(下午1時至2時30分不辦公),到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查閱或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副本,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MOP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6. 現場視察及書面解釋:
6.1 有意投標人可於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間自行到本招標的租賃空間現場視察,開放時間為下午1時正至下午6時正。
6.2 現場視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有意投標人如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於2023年12月13日下午5時30分前以書面方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7.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為MOP50,000.00 (澳門元伍萬圓正),投標人須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
8.1 投標申請包括下列文件:
(a) 競投報名表;
(b) 投標人(自然人或法人之合法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已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8.2 上述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而上述文件的詳細要求及式樣已載於《招標方案》,投標人需按《招標方案》附件內的有關式樣撰寫。
9. 遞交投標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9.1 投標申請應由投標人或其代表,於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的辦公日下午5時30分前(下午1時至2時30分不辦公),到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遞交,並獲發收條。
9.2 經初步審查投標人符合《招標方案》第6條(投標人的一般條件)之規定,且其投標申請按時遞交及完全符合《招標方案》第8條(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之規定,將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經初步審查,如未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但最終經《招標方案》第11條所指之委員會核實其符合上述之規定的情況,亦將獲發該證明。
9.3 每一投標人僅可遞交一份投標申請,並僅可參與《招標方案》第2條所指其中一類用途的租賃空間的公開口頭競價。倘投標人遞交多於一份的投標申請(同一類用途或不同類用途),則以最新提交之投標申請作準,且投標人之前所遞交之投標申請及獲發之“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均即時失效。
10.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將於2024年1月18日上午10時正於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投標人應按上述日期及時間出席;倘投標人數眾多,房屋局將因應情況增加說明會的場次,並以手機短訊通知各投標人具體的場次安排。
11. 公開口頭競價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11.1 公開口頭競價將於2024年1月25日在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
11.2 用途為飲食店的租賃空間的公開口頭競價將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舉行,並於上午9時30分開始接受投標人登記入場。
11.3 用途為一般商業用途(除飲食店外)的租賃空間的公開口頭競價將於當日下午3時30分舉行,並於下午2時30分開始接受投標人登記入場。
12. 判給標準:
租賃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如無高於所訂定之投標底價之出價,則撤回有關租賃空間之投標,不作判給。
13. 其他事項:
有關投標申請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