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因官職出缺,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房屋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房屋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
(十)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 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 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 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十五)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佔用准照。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