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本局局長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李詠聰,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 林萍,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 李錦棠,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
- 李順康,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羅銳榮在本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顧問之職務,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須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終止。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惠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郵電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陸耀祥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馬世廉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徐錦波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吳詠軍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志強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與以下學員簽訂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行政任用合同及按照同一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附件四收取相應報酬,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以修讀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
課程名稱 |
學員姓名 |
薪俸點 |
第十九屆關務官培訓課程 |
伍浩鋒 |
250 |
蔡嘉熙 |
250 |
|
林志勇 |
250 |
|
黃少華 |
250 |
|
譚業富 |
250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黃理光,海關關員編制第四職階一等關員編號28911,鑑於當事人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享受為期兩年之長期無薪假。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議決如下:
鄧世杰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奕祥、陳婉雯、許錦泉及黃倩群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三職階梁惠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余哲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吳志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四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卓倩芝為本辦公室律政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譚炳棠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一)項、第七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本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胡潔如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二)項、第七-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本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群好、梁詩敏及朱麗珍——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合格學員,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九名的黃美英、鄭少雯、陳佩蘭、陸家駒、林雪雅、張居敏、陳健能、陳家樂及Angela Silveira de Souza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卓倩芝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獲定期委任為律政廳廳長,故其擔任律政廳法律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伍漢強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邱顯哲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妙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瑜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黃羅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瑜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謝淑霞在本局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和第九條,以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穎彤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一處處長的職位,為期壹年,自2023年11月15日起生效,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2. 學歷
——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瑞敏及林麗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園林綠化廳廳長趙慧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陳集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3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馮兆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7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6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劉錦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4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3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技術員鄺美蘭,供款人編號30061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工人梁桂清,供款人編號60072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馮香蘭,供款人編號60098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李馮頴芬,供款人編號60163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Carlito Valdez Sabado,供款人編號60182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重型車輛司機梁日勝,供款人編號60246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黃漢華,供款人編號60280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統計暨普查局勤雜人員陳惠萍,供款人編號60283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張健雄,供款人編號60313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貌貌,供款人編號60429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陳德明,供款人編號60523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重型車輛司機孔耀榮,供款人編號60542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馮炳棠,供款人編號61715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黃潔儀,供款人編號60076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林鏡全,供款人編號60204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勤雜人員呂培立,供款人編號60214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吳振華,供款人編號60316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潘瓊英,供款人編號60466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宇霆,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周毅文、張俊傑、蔡煌騰、何子聰、何梓洋、洪萩莎、翁年輝、劉理超、李肖君、勞永康及鄧卓輝——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現透過2023年11月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09A號簿冊第18頁至19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1995年3月8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97號簿冊第55頁至65頁背頁繕立之《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作出第二附錄,最後一次的附錄合同繕立於2020年9月28日同一公證處第345A號簿冊第122頁至123頁,內容如下:
自2023年11月10日起,延長批給三年,或倘批給業務的新競爭性經營制度在該期間生效,則延長至新法生效之日。”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王若珮——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梁建庭——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中文名稱為“映星滙大堂咖啡”,葡文名稱為“CAFÉ ÉPICO”和英文名稱為“LOBBY CAFÉ AT EPIC”的餐廳,在2023年10月12日獲發第0673/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VELOPMEN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第二期,酒店塔樓一號,地面層(L1)。
中文名稱為“御宴”,葡文名稱為“SOLAR DE LÓTUS”和英文名稱為“LOTUS COURT”的餐廳,在2023年10月13日獲發第0675/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康萊德酒店”第三層(L3)。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七條第二款e)項、經第91/2017號及第5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命令公佈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十條第一款,並結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公共關係及對外合作廳高級經理劉敏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任用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獲任用人劉敏婷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學歷:
2. 專業簡歷:
12/2019至今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公共關係及對外合作廳高級經理; |
06/2019-11/2019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公共關係及對外合作廳代高級經理; |
09/2018-05/2019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
06/2017-08/2018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
08/2011-08/2018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黃善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Elsa do Rosário Rodrigues Merca de Figueiredo,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2023年9月10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區智成,為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永生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六個月,自2023年12月14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孫翼鳴,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2023年10月6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第121/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人員以履歷評審晉升方式晉升至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的職位:
副一等消防區長 |
編號400161 |
陳浩然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編號414071 |
馮偉業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編號404161 |
吳意嵐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編號524111 |
黃勇強 |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下列編制內首席刑事偵查員以派駐方式繼續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梁惠文,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吳鍾斌及聶積創,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周海軍,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鍾玉蓮,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黃啟明,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家能,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詹纓,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袁慈結,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葦、梁麗凌及梁家榮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終止下述3名警員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職級 |
姓名 |
警員 |
尹俊傑 |
警員 |
劉毅凱 |
警員 |
梁偉森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首席警員何志東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
- 區泳欣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
- 陳申炫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繪圖員,薪俸點為3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
- 凌晉曦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
- 黃四維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馮瑞年,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凱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譚守恆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容文杰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黎彩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技術員黃立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Carrera Carvalho Filipe, An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Dos Santos Filipe, António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玄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姚梓浩和楊歷祺──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慧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謝家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陳嘉業和黃世龍,從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潘思雯和蘇敬彬,從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
羅潔儀,從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李兆東和陳欣宜──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劉景仲,從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
易倩宜和劉惠瑩,從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綺珊──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謝宗佑、黃海怡、黃華鑫、蔡嘉瑩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015、ME0096、ME0102、ME0108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成業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代局長 鄭成業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雅文——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一)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規劃及質量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鄭艷紅——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准照及稽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李志洋——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三)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註冊廳廳長,為期一年。
秦杏儀——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四)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監測廳廳長,為期一年。
何嘉英——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稽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林富聰——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中藥處處長,為期一年。
陳德賢——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化學藥及器械處處長,為期一年。
吳德龍——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六)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04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城市日大馬路186號金苑大廈Y舖地下及二樓之“新永利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新永利藥房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20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21樓H-I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華健醫藥有限公司發給“健誠”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6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仙德麗街皇朝廣場410號H座地下及一樓及414號地下I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美士街130號利新大廈地下B座。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金蒔有限公司”(准照編號205)增設第二營運場所,場所位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9樓T座。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林麗萍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張佩玉 |
|||
馮秀蓮 |
|||
林桂枝 |
|||
曹凱琳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蔡木錦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廖海英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阮曉惠 |
|||
程偉業 |
|||
李麗華 |
|||
張依文 |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小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亦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永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陳苑怡,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法學士在本局擔任法律廳廳長之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欣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羅展鋒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廖尹洪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楊頴欣——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周子航——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何潔雯——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許志樑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陳美寶——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盧深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德勇及李逸庭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4條、第6條第2款(1)項及第3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3條第1款(2)項和第4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2條款及第3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3年,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吳玉珍,自2023年10月25日起生效;
梁焯南、余章吉,自2023年10月26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3條第1款(2)項、第4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4條、第6條第2款(2)項及第3款,以附註形式修改郭子安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2條款及第3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2023年10月26日起生效,以及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2023年10月28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振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馮嘉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振強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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