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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童軍總會簽署位於氹仔盧伯德圓形地氹仔砲台設施的租用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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