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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炳傑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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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馮炳傑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馮炳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1991年進入公職;
——1991年2月至2003年6月,身份證明局行政文員;
——2003年6月至2006年9月,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
——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法律改革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經濟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1年4月至2015年4月,經濟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法務局法規草擬二處代處長;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法務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法務局法律草擬廳代廳長;
——2017年4月至今,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
——2023年5月至今,法務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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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