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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23號行政法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以及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7/202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危險品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治安警察局代表鄭俊禧及其候補代表陳增祥;
(二)衛生局代表林松及其候補代表梁亦好;
(三)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鄭艷紅及其候補代表陳德賢;
(四)海關代表葉華釗及其候補代表黃永明;
(五)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朱振威及其候補代表胡俊偉;
(六)民航局代表馮偉龍及其候補代表林達明;
(七)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子慧及其候補代表徐秀玲;
(八)交通事務局代表蕭日鵬及其候補代表莫垂道;
(九)環境保護局代表盧深昌及其候補代表陳國浩;
(十)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梁炎華及其候補代表蔡健華;
(十一)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及其候補代表李俊鳴。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7/202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危險品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石油產品貿易商組別代表司徒璧光及其候補代表嚴鴻強;
(二)批發商、船舶經營人及轉運公司組別代表蘇國夫及其候補代表吳廸恆;
(三)參與涉及危險品的管理活動或研究的高等院校組別代表鄭秀娟及其候補代表劉茂強。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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