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江朝暉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代表吳燕天為消費者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盧有好代任。
三、第一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六十的報酬。
四、如屬代任的情況,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