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黃潔儀在本局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失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賴文威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蔡炳祥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
—吳佩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杜慧明,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呂嘉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曾雅詩,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何暉妍—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文道義、馮伯恩及Vasco Manuel de Sousa e Brito Lopes—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
—謝婉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林美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洪茵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黃志強—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在海關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趙奕—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在海關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下列合格之法院首席書記員第三職階均獲確定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一職階:
中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葉柏基。
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宋加路、何彥驊、蔣春雨、庄華榮、張健欣、孫君博、陳宇慧、林樂祺、何佩芳、譚柳詩、何衛坤、徐偉漢、吳錦輝及伍家略。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輕型車輛司機第六職階林鏡全,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的批示:
李家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魏立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蔡培城,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元元,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天昊,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郝建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潔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俊賢為行政公職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溫永麟為行政公職局信息公開及分析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基祺為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芷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陳俊賢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故其擔任組織運作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溫永麟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信息公開及分析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漢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783,其遺孀張碧玉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Isabel Eliana da Luz Ng,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421,其母親盧妙嫦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趙偉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4865,其遺孀謝灼梅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胡明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5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岑翠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7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書記長之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曾豔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9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鍾順卿,供款人編號30005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賴信文,供款人編號60171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呂妙仙,供款人編號60660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盧志強,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 465 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黃敏頴,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 525 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朱麗明,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 580 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振鵬 -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及
郭穎汶及李迪邦 -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郭日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陳惠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鍾澤燕及老潔瑤——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布藹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粘為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盧小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倩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赴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作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麗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三)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一)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調查廳廳長薛專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尤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趙朱惠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少秋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八)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二)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處長黃健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九)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三)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處長曾家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匡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酆達,司法警察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賢超,司法警察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郁旺,維修及保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施少坤,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慧芬及吳澤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周海軍,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六個月:
王巧清,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日勝,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鄺美蘭,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張健雄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起:
— 謝美蓮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
— 陳安娜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
— 譚健燊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
— 李健龍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 林嘉煌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 吳智豪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 侯好蓮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
— 盧浩基晉階至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 藍偉明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葉翠欣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本局下述主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
主管職務 |
敖國廉 |
資訊系統廳廳長 |
黃佩儀 |
行政管理廳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
蔡永興 |
行政管理廳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
陳淑慧 |
行政管理廳採購及物資管理處處長 |
孫振東 |
資訊系統廳規劃及管理處處長 |
楊鳳章 |
資訊系統廳應用及研發處處長 |
方曉東 |
陸路口岸廳規劃及協調處處長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雪雯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薛仲明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倩敏、周振隆、關麗蕊、林煒雄、梁家歡及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劉佩芳及王文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周瑤鏵、張玉虎、何尉、關文輝、梁蘊斯、羅偉強、曾寶瑩及黃翠媛,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David de Bragança Reis de Morais、方麗萍、李淑婷、戴婉儀及譚詩卉,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嘉欣,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周麗雅、鄭美儀、葉詠瑤、黎婉婷、劉素芬、李健恆及鄧浩賢,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雯雯、池春伊、徐秋宜、丁璐瑤、侯莉莎、何林泉、葉嘉寶、林雪盈、林冰冰、黃倩瑜及Zélia de Jesus da Costa Carneiro,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Ana Lara Simão Clemente,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雲堅、梁宗蓮、梁雅文及曾慧樂,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志營、張敏霞及湛家迪,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梁曉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Rita Álvares Gomes de Amorim Mergulhão Ó,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周菲凡及程靄霖,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容慧玲,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林佩怡及李白莉,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黎綺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陳莉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陳玉冰及歐玉蘭,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及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賴映霞、伍順麗、阮蓉芳及黃偉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陳美儀、許堯仙、黎順琼、梁甜好、梁艷貞、梅結紅、王燕雅及黃潤柳,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燕霞及鍾麗群,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400;
麥雪英,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
劉嘉欣,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蘇林暉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09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子軒 - 應其要求,中止第OI0112號職業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陸詠友、譚進星及江敏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譚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王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秀霞和倫幸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鍾健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凱英、郭惠平、林平轉及雷微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石獅張氏有限公司 - 應其要求,中止第AL – 0147號貝朗牙科診療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勞動節街394號寰宇天下地下I座。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新芽綜合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9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45及271號美居廣場第二期(第一座永勝閣,第二座新勝閣)地下G、BN及BM座,持牌人為新芽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45及271號美居廣場第二期(第一座永勝閣,第二座新勝閣)地下G、BN及BM座。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師輝為本局社區醫療衛生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百寧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發給“保寧藥房(筷子基店)"准照,編號為第45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沙梨頭南街157號運順新邨(A,B,C,D,E座)地下CS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14號地下。
核准向蘇子豐先生發給“信智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5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58-D號信智花園D座地下及閣仔,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東方明珠街237號君薈45樓F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弘曆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弘曆澳門"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4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3樓F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9樓O座。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健偉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黎春燕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05/10/2023 |
關靄婷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455 |
12/10/2023 |
|
李碧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2/10/2023 |
曾小芮 |
||||
冼佩青 |
||||
阮燕媚 |
||||
黃慧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650 |
||
廖迪宇 |
||||
蔡木錦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7/10/2023 |
廖海英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20 |
||
阮曉惠 |
||||
程偉業 |
||||
李麗華 |
||||
張依文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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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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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嘉麗,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陳美斯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關靄婷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堵耀國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黃皓姸,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翟延新,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學院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志明,獲批准接續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零三二年十月四日。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李國興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260 |
行政任用合同 |
18/09/2023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司徒創實 |
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
3 |
430 |
24/09/2023 |
梁恆宗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9/09/2023 |
龔偉夫 |
特級車輛查驗員 |
2 |
415 |
29/09/2023 |
蘇曉禹 |
特級車輛查驗員 |
2 |
415 |
29/09/2023 |
黎照輝 |
特級車輛查驗員 |
2 |
415 |
29/09/2023 |
廖治中 |
特級車輛查驗員 |
2 |
415 |
29/09/2023 |
譚健文 |
特級車輛查驗員 |
2 |
415 |
29/09/2023 |
簡英杰 |
特級車輛查驗員 |
2 |
415 |
29/09/2023 |
曹玉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29/09/2023 |
梁佩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29/09/2023 |
關卓妍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29/09/2023 |
周嘉莉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29/09/2023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Filipe José Ng Yee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少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蕭廣正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66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梁恆宗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關卓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周嘉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曹玉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梁佩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俊鴻,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調任至人才發展委員會之日起,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郵電局——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4條、第6條第2款(1)項及第3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3條第1款(2)項和第4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小敏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2條款及第3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3年,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2023年9月17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4條、第6條第2款(1)項及第3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3條第1款(2)項和第4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2條款及第3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3年,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劉業健、梁啓明,自2023年10月6日起生效;
岑靄詠,自2023年10月11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麥翠珊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趙福聚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黃華斌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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