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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19/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余雨生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六樓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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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祖榮及翁年輝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以分別替代謝永強及陳祖榮,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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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免除林浩然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三、委任陳漢生,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四、以上兩款所指的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的股東會根據章程的規定訂定。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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