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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位於澳門半島鏡湖馬路,無門牌號碼(昔日為67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258頁第9700號的不動產的所有人趙洪鈞無繼承人,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初級法院第三民事法庭的判決,將上述不動產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該不動產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第400266G號。

鑑於該土地受私有財產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典》規範,考慮到之前所撥作的用途,有必要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其納入國家私產。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位於澳門半島鏡湖馬路,無門牌號碼(昔日為67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258頁第9700號的不動產納入國家私產。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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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