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澳門心律醫學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MÉDICA DE RITMO CARDÍACO DE MACAU;
3. 英文名稱:MACAU HEART RHYTHM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1. 愛國愛澳,凝聚澳門醫療人員,服務社會;
2. 推動澳門心臟電生理技術發展,為澳門帶來更專業之醫療服務;
3. 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之心臟電生理技術交流,提升澳門醫療人員專業水準,維護專業道德。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會址:
澳門嘉野度將軍街1C新樂大廈第2座12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及非功能會員:
1. 功能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已註冊之執業醫療人員,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可成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是醫療專業學位課程之在讀生或畢業生但未具執業資格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可成為非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在取得執業資格後可以申請轉為功能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要求列席理事會會議;
2. 非功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參加學術研討會、持續醫學教育及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維護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3.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5.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八條——紀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九條——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理事會屬下設立秘書部、學術部及拓展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有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遇人數不足,則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大會仍可召開和表決議案;
3. 平常會員大會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進行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五分之一以上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6.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對外代表本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7.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開除會員出會,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投票贊成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4. 理事會是本會的代表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5. 負責本會之日常營運,管理本會的資產及收到的資助,編制及執行預算,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或指引,以促進醫療技術或行業之發展;撰寫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撰寫年度財政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審批入會申請,確定會員類別;聘請本會榮譽會員;
6. 理事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則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補上暫代;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7. 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只有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4. 若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5.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第十四條——學術部:
1. 學術部由理事會推薦名單中選舉產生,其中包括學術部部長一名、副學術部部長二名及部員若干;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學術部部長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2. 學術部負責安排學術課程大綱及內容。
第十五條——秘書部:
1. 秘書部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秘書部部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組成;
2. 秘書部負責製作理事會會議記錄;收集、整理與本會有關資料,起草理事會有關文件。
第十六條——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下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第十八條——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第十九條——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且可接受政府機關、商業機構或個人捐款及資助。
第二十二條——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經理事會決議之指定方式簽署。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大灣區賽車體育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DESPORTO DE CORRIDA DE CARROS DA GRANDE BAÍA DA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GREATER BAY AREA CAR RACING SPORT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配合政府推動(澳門)大灣區賽車運動之發展;團結及培訓(澳門)大灣區賽車手,促進賽車手之間的駕駛技術交流;與國家和國際的其他相同組織或機構促進友誼,緊密配合,以便雙方的技術和標準認知交流。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F座。若本會認為有需要及合適時,會員大會可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萌芽國際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GERMINATIO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通過不同的文化活動,增長個人成長,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
二、舉辦各類心靈文化相關的活動、課程和教育工作等;
三、協助本澳青年勇於實現自己夢想,互相交流,互相支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宏建大廈第七座地下191-193號鋪。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監事會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會員會費、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四)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
本會定名為“澳門泰州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泰州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C-H座。
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三)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四)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由理事會決定開除有關會員會籍。
(五)本會會員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許可權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相關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可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許可權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會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且組成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許可權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且組成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會費、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
(一)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決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五)在本會各機關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檔和合約,必須取得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之簽署,或由經會長或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能有效代表本會。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1樓AE、AF座。
第五條——本使命團組織
本使命團的組織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使命團各組織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六條——組成及會議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每年由會員大會由享有投票權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一年。會員大會由主席團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四、此外,由不少於全部會員的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69號福泰工業大廈6樓A座A室。
2. (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1 -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fotocópia, como de teor integral 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apensa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a Declaração d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autenticada e datada de 29 de Setembro do ano 2023, que se acha arquivada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gistados e arquivados a requerimento das partes, sob o N.º 3/2023.
2 - Que ocupa 3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Declaro, para os devidos efeitos, que a Paróquia de S. Lourenço 聖老楞佐堂區, entidade de Direito Canónico, com carácter permanentemente religioso, canonicamente erecta, da Diocese de Macau, pelos Despachos N.º 17/SAA/86 de 11 de Setembro de 1986 e N.º 10/SAAEJ/96 de 29 de Março, respectivamente publicados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38 de 22 de Setembro de 1986 e N.º 15 de 10 de Abril de 1996, II Série, registada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a RAEM como pessoa colectiva de utilidade pública administrativa sob o N.º 1151, é desde sempre também conhecida como “Paróquia de São Lourenço” em português. Por isso, as denominações portuguesas “Paróquia de S. Lourenço” e “Paróquia de São Lourenço” pertencem à mesma entidade religiosa canonicamente erecta nesta Diocese acima referida.
Paço Episcopal, em Macau, aos 29 de Setembro de 2023.
+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Set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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