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四十三名檢察院司法文員參加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以填補主任書記員五缺。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培訓課程的有效期至開考之日已有的空缺及自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三年內出現的空缺被填補為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條第四款的檢察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能的證明文件副本;

d)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e)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四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如第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已存於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於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三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6樓人事財政廳。

4. 職務內容

主任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七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主任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二“主管官職”所載的735點。

6. 甄選方式

主任書記員的任用,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3)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4)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5) 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6)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7) 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8) 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9)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0)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11) 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 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15)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6)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7)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8)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9)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20)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1) 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

(22) 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

(23)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4)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25)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26)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7)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28)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29)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30) 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31)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32) 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3) 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4)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35) 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36) 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及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其附件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

6.1.2 報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 張貼名單的地點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評核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6樓人事財政廳,並上載到檢察院網頁。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及《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主任檢察官 郭健雄

正選委員:檢察官 鄭泳賢

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候補委員:廳長 李凱旋

書記長 馬俊彥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9名檢察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檢察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能的證明文件副本;

d)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e)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四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如第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已存於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於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三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6樓人事財政廳。

4. 職務內容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主要從事第 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第 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 390 點。

6. 甄選方式

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2)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3)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4) 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6) 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7)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8)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9) 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10)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2)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3)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5)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6)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7)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18)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19)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0) 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6.1.2 報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6.1.3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投考人最後名單的通告內。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 完成培訓課程後的名次

完成培訓課程後的學員,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評核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6樓人事財政廳,並上載到檢察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及《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主任檢察官 郭健雄

正選委員:檢察官 鄭泳賢

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候補委員:廳長 李凱旋

書記長 馬俊彥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3年8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01/DJN/2023號通告

紀律卷宗編號02/LAM/DJN/2020

嫌疑人——市政署前工作人員王耀滔(VONG IO TOU)

按照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市政署前工作人員王耀滔(VONG IO TOU)(現下落不明),須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書面答辯,並可於辦公室時間,於市政署法律及公證處,位於澳門蘇雅利醫士街6號蘇雅利大廈(黃屋仔),查閱有關卷宗和申請相關控訴書副本。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柯嵐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譚月明之遺孀高晴及兒子譚梓浚,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 009/2023-AMCM號通告

事項:強制性保險中介人佣金的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的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所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的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可以同樣方式對其他種類的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的保險合約的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及補充保障 20%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強制保險 30%
* 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20%
*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法證技術員(物證範疇)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法證技術員(物證範疇)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衛 生 局

公 告

第24/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的衛生單位和衛生局其他附屬單位的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捌拾伍元整(MOP 8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肆拾陸萬捌仟元整(MOP46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ORT/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何柱萌醫生投考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陳鴻武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羅尚尉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鄭力恆醫生

骨科顧問醫生 張錦輝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骨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2/IC-PAF/CARD/2023)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朱民峰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主治醫生 譚永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展鵬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顧問醫生 穆岱明醫生

心臟科主治醫生 曾淘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一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心臟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Hema/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志雄醫生投考血液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血液科顧問醫生 黃立正醫生

正選委員:血液科顧問醫生 翁家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沈佩妍醫生

候補委員:血液科顧問醫生 馮少明醫生

血液科主任醫生 余明生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及八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血液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1/SGDC/2023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SG/2023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處長林逸文,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爲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 梁智健

第02/SGDC/2023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SG/2023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代處長陸錦漢,在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爲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還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代處長陸錦漢,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的職權。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 梁智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