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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6/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海洋花園大馬路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A035A);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TA035B)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8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TA035B | 海洋花園大馬路 | 海洋花園大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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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金融情報組織簽訂《關於打擊清洗黑錢、恐怖活動融資及相關上游犯罪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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