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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1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非全職制度續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梁玉華,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鄺玉球。
二、以非全職制度委任陳虹為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委員會主席及其餘成員的每月報酬分別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三百八十五點及三百四十點的金額。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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