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04/DGF/2023號公開諮詢

為市政署轄下地點設置自助售賣機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市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為市政署轄下地點設置自助售賣機”進行公開諮詢。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諮詢章程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競投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萬圓正(MOP10,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競投者負責。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告 示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街道命名及界定,有關資料如下:

2043

科學館圓形地,葡文為 Rotunda de Centro de Ciência
屬大堂區
位於科學館前地與孫逸仙大馬路之間。

2044

科學館前地,葡文為 Largo de Centro de Ciência
屬大堂區
位於澳門科學館與科學館圓形地之間。

90204

體育館圓形地,葡文為 Rotunda da Nave Desportiva
屬嘉模堂區
位於體育館大馬路與射擊路交界。

90205

新城圓形地,葡文為 Rotunda Cidade Nova
屬嘉模堂區
位於蓮花大馬路與新城街交界。

90206

新城街,葡文為 Rua Cidade Nova
屬嘉模堂區
由蓮花海濱大馬路起,至新城大馬路止。

90207

蓮花大馬路,葡文為 Avenida Flor de Lótus
屬嘉模堂區
由路氹城大馬路起,至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止。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志堅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房屋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Isabel Eliana da Luz Ng之母親盧妙嫦,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漢秋之遺孀張碧玉,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趙偉林之遺孀謝灼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公 告

第P1/AMCM/2023號公開招標

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更換冷氣系統及修繕工程

茲特公告,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判給實體為“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更換冷氣系統及修繕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金融管理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

4. 承攬工程目的:更換冷氣系統及實施修繕工程。

5.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360(三百六十)個工作天。

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天,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MOP560,000.00(澳門元伍拾陸萬元整),可透過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的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的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的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講解會訂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三樓演講廳。

14.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待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5. 公開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三樓演講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的日期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投標者或其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時,當有需要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時,應出示具證明力的文件,以核實其身份及權限。

16. 編製標書使用的語言:

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的譯本,為了一切的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7. 查閱案卷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堂;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招標案卷副本:於本局大堂接待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每份價格為MOP500.00(澳門元伍佰元整);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30。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評標準則

比重

工程造價

55%

施工期

10%

工作計劃

15%

施工經驗

20%

19.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的時間為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或透過瀏覽澳門金融管理局網頁(https://www.amcm.gov.mo),以知悉有否附加的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批示:31/CPSP/2023P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2023號法律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獲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黃偉鴻副警務總監(編號16388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治安警察局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4)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之證明文書或資料;

(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十)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十三)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之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八)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九)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十)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禁止入境措施;

(二十一)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二十二)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就有關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

(二十五)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二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之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二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二十八)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二十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訂定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三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之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三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對實施保障遣返之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十二)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廢止第18/CPSP/2022P號批示。

五、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批示:32/CPSP/2023P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2023號法律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獲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梁慶康副警務總監(編號10196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治安警察局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4)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之證明文書或資料;

(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十)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十三)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之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八)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九)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十)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禁止入境措施;

(二十一)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二十二)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就有關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

(二十五)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二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之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二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二十八)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二十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訂定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三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之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三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對實施保障遣返之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十二)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廢止第19/CPSP/2022P號批示。

五、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批示:33/CPSP/2023P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2023號法律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獲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伍素萍副警務總監(編號109960)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治安警察局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4)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之證明文書或資料;

(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十)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十三)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之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八)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九)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十)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禁止入境措施;

(二十一)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二十二)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就有關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

(二十五)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二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之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二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二十八)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二十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訂定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三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之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三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對實施保障遣返之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十二)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廢止第20/CPSP/2022P號批示。

五、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批示:34/CPSP/2023P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2023號法律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獲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黃超文副警務總長(編號10003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三)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五)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八)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之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就有關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十二)依據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

(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訂定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十六)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21/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輔導及監管範疇)3個職缺(男性2缺及女性1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3/I06/AP/AT)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輔導及監管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少年感化院的執行情況,尤其須符合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28條至第30條的規定。主要職務包括:

a)執行及維持少年感化院的院規;

b)協助被收容青少年適應院內之生活;

c)為被收容青少年進行學習及職業培訓輔導;

d)策劃及安排被收容青少年各項康體活動;

e)其他有關院內外的教育、監管、輔導、維持秩序與安全的工作;

f)其他被指派的行政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至九月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男性投考人少於150人,則全部合格的男性投考人進入心理評估(筆試)。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女性投考人少於75人,則全部合格的女性投考人進入心理評估(筆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男性投考人為15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150個名額的男性合格投考人可進入心理評估(筆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男性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男性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心理評估(筆試)。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女性投考人為75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75個名額的女性合格投考人可進入心理評估(筆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女性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女性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心理評估(筆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心理評估──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但心理評估(筆試)的成績以第11.2點的評語表示。

11.2 心理評估(筆試)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或“不適宜”作評語,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

11.3 取得以下成績者均被淘汰:

11.3.1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

11.3.2 在心理評估(筆試)中評語為“不適宜”。

11.4 不獲通知進入心理評估(筆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心理評估 = 15%;

c)甄選面試 = 35%。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心理評估(筆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15.4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5 第2/2007號法律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6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7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8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9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0 第15/2009號法律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11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12 現行第2/2011號法律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13 第8/2004號法律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14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5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 ─《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16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5.17 現行第8/2006號法律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18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局長;

15.19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00176-DP/DSC/2020號批示 ─ 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副局長;

15.20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00016-DP/DSC/2020號批示 ─ 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少年感化院院長;

15.21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等公文;

15.22 社會時事。

僅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且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少年感化院院長 余珮琳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繼開(職務主管)

首席技術輔導員 盧思敏(職務主管)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錦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綺蓮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計算機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4-L60-2323Z-52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計算機科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5-M60-2323Z-53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計算機科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6-D60-2323Z-5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9/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9/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應用語言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1-L22-2323Z-49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應用語言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2-M22-2323Z-50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應用語言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3-D22-2323Z-5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公 告

第5/ID/2023號公開招標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國際射擊中心、

保齡球中心、網球學校和運動員培訓及

集訓中心提供綠化護理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間體育局管理的下列體育設施的綠化護理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1

綠化帶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2

國際射擊中心

3

保齡球中心

4

網球學校

5

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氹仔網球路(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旁)的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6.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澳門元壹拾貳萬叁仟捌佰圓正($123,800.00)作為臨時擔保。投標人可以現金、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本票或支票,或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交,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公 告

(考試編號:03/PARETF/CARD/2023)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劉杰强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 穆岱明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 馮秀華醫生

心臟科 梁逸倫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 林如波醫生

心臟科 鄧錫偉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及十二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心臟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2/TSS/FIS/2023)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023/02-MA.NEUCIR)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3/IC-PAF/CG/2023)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盧健慶醫生投考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梁展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錦洪醫生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文生醫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及十七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普通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CON-202304)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並於本局網頁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健康科學學院生物醫學系主任羅茜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健康科學學院院長 Chuxia Deng

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健康科學學院生物醫學系主任羅茜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健康科學學院院長 Chuxia Deng

———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主任蔡天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胡偉星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主任蔡天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胡偉星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第3/P/2023號公開招標

澳門旅遊學院住宿樓裝修工程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澳門旅遊學院住宿樓裝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款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上述的解答可於辦公時間內憑原購買投標案卷的收據,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繳費及查詢櫃檯”免費索取。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通 告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旅遊學院第1/2023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決議如下:

一、澳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年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37,5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66,2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72,900.00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分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1,29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2,26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2,490.00

二、澳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學士後文憑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年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65,6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98,0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107,800.00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延讀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期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6,9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11,52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13,440.00

(三)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分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2,6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3,88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4,270.00

三、澳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年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46,8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70,0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77,000.00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延讀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期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6,9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11,52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13,440.00

(三)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分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2,6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3,88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4,270.00

四、澳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哲學博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年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31,7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43,2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47,540.00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延讀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期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7,92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12,1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14,120.00

(三)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分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2,64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3,6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3,960.00

五、學生如獲得學分豁免或於正常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課程的全額學費。

六、學士後文憑、碩士學位及哲學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需要繳付課程正常修讀期的學費,未能在正常修讀期內完成課程的學生每學期須繳付延讀學費,即當學生在正常課程修讀期後再註冊時,除了必須支付的科目學費外,還須支付每學期註冊的延讀學費。

七、如原申請學士後文憑課程學生繼續修讀相關科目以取得碩士學位課程證書,學生需要繳付學士後文憑課程與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差額。

八、如原申請碩士學位課程學生最終只取得學士後文憑證書,學生需要繳付學士後文憑課程與已繳付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差額。

九、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讀澳門旅遊學院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 陳澤武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A區B8地段公共房屋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及因應需要,作出解答及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4 / DSAMA / 2023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氹仔客運碼頭及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提供清潔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清潔服務。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MOP400.00 (澳門元肆佰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MOP498,000.00(澳門元肆拾玖萬捌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在氹仔客運碼頭港口管理大樓地面層會議室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5%

人力資源配置:15%

清潔服務的過往經驗:20%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維修範疇)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維修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並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及特定工作。包括:負責巡查、安裝、保存和維修一般設備;理解各種圖則、圖表或其他技術規格;安裝電氣配件、開關和插座;找出和確定裝置或運作的障礙;使用適合的工具,緊接、焊接、以任何方式維修或替換機組、部件或損壞的電線和作有關的安裝;當工作流程需要,可從事簡單的木工/水電/水泥/油漆/裝修範疇等相關工作;執行場地設施和設備在防風及防災時的預防及繕後工作;遵守所處理設施方面的法律規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6.1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2 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6.2.1 具有不少於30小時培訓時數的木工/水電工/水泥工/油漆工/裝修範疇等專業資格*,且具有不少於5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2.2 具有不少於7年木工/水電工/水泥工/油漆工/裝修範疇等的工作經驗**。

*上述範疇等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至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d)本通告第6.2點所要求的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四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四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四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現行經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木工/水電工/水泥工/油漆工/裝修的知識;

15.5 一般設備維護及日常保養的知識;

15.6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15.7 職業安全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志豪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朱國臻

首席技術輔導員 羅俊傑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杜偉林

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漢彬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