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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一)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炳坤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附件

委任高炳坤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高炳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一職。

學歷:

——暨南大學企業管理學士;
——中山大學經濟法學碩士;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博士。

專業簡歷:

——1991年1月至1994年6月,行政暨公職司公共行政培訓中心高級技術員;
——1994年6月至1996年4月,行政暨公職司培訓處助理;
——1996年4月至1997年4月,行政暨公職司培訓處處長;
——1997年4月至2011年3月,行政暨公職局行政現代化廳廳長;
——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
——2015年9月至今,行政公職局局長。

葡文版本

第15/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惠嫻為行政公職局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行政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附件

委任吳惠嫻擔任行政公職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吳惠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公職局局長一職。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學士;
——中山大學刑法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99年至2013年,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2年至2013年,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助組職務主管;
——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勞工事務局研究及資訊廳研究處處長;
——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勞資權益處處長;
——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廳長;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勞工事務局代副局長;
——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勞工事務局副局長;
——2020年6月至今,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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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代主任 胡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