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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第3/SATOP/94號批示作為憑證的無償租賃批給合同,將一幅面積4,085平方米,位於馬場北區,稱為“HT”地段,作社會用途的土地批予鏡湖醫院慈善會,用作興建一所中學。該慈善會總址設於澳門連勝街58至68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348號,為行政公益法人。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第22980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鏡湖醫院慈善會的名義登錄於第22773F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作為批給憑證的批示在《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且其可根據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五十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已轉為確定的無償租賃批給,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方可續期,並須於批給期或其後的續期屆滿前九個月至六個月的期間提出申請,而按照其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給。
鑑於有關合同訂定的期間已屆滿,而承批人沒有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於首次的二十五年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批給續期的申請,故批給過期失效且相關效力亦隨之被消滅。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56/2023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18/2023號案卷所述的該幅面積4,085平方米,位於馬場北區,稱為“HT”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80號的土地由於批給期間屆滿,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鏡湖醫院慈善會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鏡湖醫院慈善會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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