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黃立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第44/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2/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筆常設基金並委任其行政委員會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職務變更,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4/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2/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行政會秘書處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秘書長許麗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吳書昇;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惠茹;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冼嘉宜。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