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23。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勇晉體育俱樂部〞。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17號大雅閣4樓C。
第三條-------------宗旨
推廣大眾體育和提高鍛練的精神,同時讓澳門巿民能參加中國內地各類的休閒運動競技比賽,為退役運動員,業餘運動員提供一個交流及共同發展的平台;同時希望走出國際,和外地的休閒娛樂運動愛好者進行交流和競技。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運動、支持並樂於參與相關活動,同時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後,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其餘副理事長及理事共八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其餘副監事長及監事共八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或任一名副理事長簽署。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8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40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瑜伽梵音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ga And Harmon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H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推動瑜伽及梵音文化在澳門的普及和發展,為瑜伽及梵音愛好者提供專業及有益身心的教學。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瑜伽及梵音文化交流工作坊及興趣班等活動,培養優秀梵音文化推廣的專業人才,以促進澳門與外地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史山新里1號輝珍大廈地下B。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8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39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與行為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for Technology and Behavior Research,英文簡稱為MSTBR。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透過科研和成果應用提升本地居民各領域的生活質素。
(二) 培養本地科技應用人才。
(三) 為本地人提供與科技專家交流和合作的機會。
(四) 舉辦活動推廣科技創新和應用。
本會設於澳門嗲利仙拿姑娘街8號善德花園21樓A座,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凡贊成本會宗旨和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0/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顏氏宗親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lã Ngan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Ngans Cla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本會的宗旨:
(一) 遵守憲法、基本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 愛國愛黨愛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 誠信守法、團結協作、資源共用、共謀發展、揚善積德,奉獻社會;
(四) 團結澳門顏氏宗親,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和繁榮,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互助互愛,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0至76號富寶花園3樓G。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凡顏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只要品行端正,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 會員大會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八) 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業界前輩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檢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贈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年08月04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20,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4 de Agost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0.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名稱:澳門青年發展互濟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ício Mútu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Youth Development Mutual Benefit Association。
第二條法人地址:
1. 本社團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19樓H-L;
2. 經理事會議決,本社團之法人地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並可分設於超過一個地點。
第三條宗旨:
1. 支持愛國愛澳青年創業發展;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廣泛團結澳門各界和內地、海外青年同胞,投身祖國與澳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2. 關心澳門殘障青年的生活和學習,為澳門殘障青年提供就業、培訓機會,支持他們創業和自立自強;
3. 舉辦各種類型的青年創業交流活動和聚會;
4. 透過組織交流互訪,加強與中國內地和世界各地青年發展組織的聯繫和交往;
5. 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開辦各類型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社團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士,不分國籍、信仰、行業和職業,認同本社團之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2. 符合上款條件申請加入本社團之人士,須填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會員推薦,獲得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接納成為會員,有關的議決結果無需陳述和載明理由。但創會之會員不在此限。
第六條團體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認同本社團之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團體會員;
2. 符合上款條件申請加入本社團之團體,須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團體會員推薦,獲得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接納成為團體會員,有關的議決結果無需陳述和載明理由,但創會之團體會員不在此限。唯每一團體會員的代表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第七條功勳會員
功勳會員系為本會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第八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社團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社團之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宣傳本社團之宗旨、維護本社團之聲譽;
3. 基於自願原則承擔和完成本社團各機關經議決分派的工作任務;
4. 推薦新會員加入,共同推動本社團之發展壯大。
第十條退會:
1. 會員如退出本社團,必須向理事會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明示;
2. 會員如有破壞本社團聲譽之行為,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聯同監事會議決開除會籍;
3. 會員如有違法行為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即自動喪失會籍。
第十一條組織架構之設置:
1. 會員大會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及主持,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但修改章程的議案必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及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3. 理事會為本社團之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以及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負責;
4. 監事會為本社團之監察機關,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會召集及主席主持會員大會,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主席代行職務,秘書負責製作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舉產生和任免,會員大會秘書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出任。任期三年,由就職日起計,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主席和副主席:
1. 主席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領導本社團之工作;
2.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審議和通過本社團內部工作報告;
2. 審查和通過財務預算案和決算報告;
3. 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會章程;
4. 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並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主持和參與理事會的日常工作;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數都必須為單數,具體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1. 如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人數的半數,則主席可在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2.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均可進行會議,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並可作出有效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八條任何會員均有權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有關的召集須以書面陳述適當理由的方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並且必須獲得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共同聯署作為前提條件。但經理事會議決召集之特別會員大會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理事長領導及管理本社團的各項日常工作,並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3. 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依法管理法人和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設立相應的事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社團的名譽職務。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依據本社團之章程,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會員之違章行為並作出相應之建議;
2.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和單據;
3. 監督本社團之一切運作,作出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本社團之經費來源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功勳會員繳納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流通貨幣形式的會費,具體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2. 本社團可接受其他來源的捐款和資助,但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3. 本社團創辦或參與的經濟組織中社團應得的全部合法收益。
第二十四條本社團徽號如下:
第二十五條社會導師團
1、社團導師團為社團聘請的幫助社團發展的社會成功人士:
2、政府界導師
3、經濟界導師
4、科技界導師
5、教育界導師
6、文藝界導師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Agosto de 2023. O Notário, Mak Heng Ip.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GERAL DE PARAQUEDISMO INTERIOR DE MACAU,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GERAL DE PARAQUEDISMO INTERIOR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室內跳傘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Paraquedismo Interi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door Skydiving General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支持依憲和依法治國,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宗旨為推動及推廣室內跳傘運動,把這項有益身心的體育運動發揚光大,為澳門培育本地室內跳傘人才,並促進對外交流活動及參與和舉辦本地或非本地之國際室內跳傘體育活動或賽事。
本會設於澳門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L1 R99舖。
本會會員分為三類 :
a. 直轄會員。
b. 屬會會員。
c. 普通會員。
資格如下:
a. 直轄會員依法成立,會址設在澳門及有正式領導機關,並由澳門室內跳傘總會直接管轄的團體。
b. 屬會會員依法成立,會址設在澳門及有正式領導機關,有志發展及推動室內跳傘運動的團體,在取得室內跳傘總會同意後,可成為屬會會員。
c. 普通會員所有對室內跳傘總會有興趣之人士,無分國籍,如遵守本會規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之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和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對社會知名人士或對室內跳傘有貢獻者可授予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理事或名譽顧問職銜,有關職務任期十年;須由會長或理事長提名,並經監事會通過確認;
(二)對社會知名人士或對室內跳傘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有關職務沒有存續期;須由會長提名、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再送交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會員通過;
(三)對本會發展有利之人士可授予顧問職銜,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通過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Agosto de 2023.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8 de Agosto de 2023,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4 do Maço n.º 1/2023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與海岸傳統文化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a Cultura Tradicional do Mar e da Costa,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Ocean and Coastal Traditional Culture。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樂里18號地下。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推動澳門海洋與海岸傳統文化活動的發展和交流,為有興趣人士提供資訊分享平台。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的人士,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所辦之文娛、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遵守章程的規定。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
五、支持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者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當中成員透過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五、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六、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但若人數不足,在隨後一小時召集的第二次會議,只須有四分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當中一位兼任秘書長,一位兼任財務主管,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所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審核審計報告。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開,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而有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
如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其權限分別自動轉移到副會長、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一、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得通過。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Agosto de 2023.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5/2023。
1. 總則:
1.1. 名稱:(保留不變)
1.2. 宗旨:(保留不變)
1.3. 會址:會址設於澳門長安街5號鏡同大廈5樓G,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1.4. 性質及存續期:本會為一非牟利專業團體,存續期不設限。
2. 會員:(保留不變)
3. 組織機關:
3.1.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機關成員每屆的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日起計,可連選得連任。
3.2. 會員大會:
3.2.1. (保留不變)
3.2.2. (保留不變)
3.2.3. (保留不變)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並由會員大會決議選出,任期三年。
3.2.5.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3.2.6. (保留不變)
3.2.7. (保留不變)
3.2.8. (保留不變)
3.3. 理事會:
3.3.1. (保留不變)
3.3.2.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3.3.3. 理事會成員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名、財政部長一名、學術部長、總務及外事各若干名。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3.4. (保留不變)
3.3.5. (保留不變)
3.3.6. (保留不變)
3.4. 監事會:(保留不變)
3.5. 顧問及榮譽主席:(保留不變)
4. 附則:
4.1. 經費:(保留不變)
4.2. 同步會議:本會任何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同步會議,只要在召集通知書上註明即可。理事會有權訂定其本身進行同步會議的方式及條件。
4.3. 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8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42號。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86號華南工業大廈1樓C、G。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8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41號。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二條,其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5D地下。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2023年08月10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2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10 de Agosto de 2023, sob o número 21 do maço número 1/2023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電業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o Ramo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Electric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簡稱:MELCC。
中文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7號京澳大廈12樓D座。
葡文地址: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367-377, Edifício Keng Ou, 12.º andar «D», Macau。
獨一段: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各地區就工商業,特別是電能、電機、電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 團結本澳及鄰近地區電能、電機、電業的業界人士,維護業界正當權益,提高本澳業內人士技術水平,共創澳門特區繁榮;
3. 關注特區政府對電能、電機、電業等行業政策,配合提高業內人員專業知識、開辦技術進修班、舉辦專題講座、出版刊物、報導本行業於社會的發展及最新動態;
4. 通過旅遊參觀訪問,加強與國內及鄰近地區本行業的人士聯繫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各地區的技術及商務發展活動。
凡在本澳依法註冊之電能、電機、電業之商業企業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尤其是經營範圍包括配電、控制系統、工程承造、機電工程設計、機電工程顧問、材料及設備供應商等相關業務的商業企業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本會有以下會員類別:
1. 永久會員----一次性繳交指定之永久會員入會費用,均為本會永久會員。當成為永久會員,以後不需繳付任何會費;
2. 商號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商業企業主,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成為本會商號會員;商號會員由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3. 個人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商業企業主的合法代表組成,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均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4. 名譽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方依法註冊之電能、電業之工商企業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以及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1. 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會員除外);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的權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4. 名譽會員於領導架構成員邀請下可參與及進行本會之會務工作。
1. 遵守本會章程及遵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會員必須按時繳交會費年費(永久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1. 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其行為有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後;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
1. 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2. 理事會理事由若干名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當中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及副財務長若干名;
3. 在理事會中設立常務理事會,且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同時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為其當然成員;
4. 監事會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當中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1. 會員大會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其職權:
a) 選舉及罷免本會所有組織架構的成員,但不妨礙本章程所規定其他架構的任免權限;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c) 對修改本會章程建議作出決議;
d)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原訂召開會議時間的出席人數不足,則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如期舉行,大會所作之決議視為有效。
3. 會員大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並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下,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而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通過。
6. 會長在會員大會之職責:
a) 對內及對外領導本會整體之運作;
b)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c) 如因故未能執行其職責時,可授權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任一人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7. 會長於會員大會事項決議時有決定性一票,如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中互選一名代替;在票數相同時,主持大會之副會長亦具有決定性一票。
1. 理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a) 召開會員大會;
b)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周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c) 制定本章程第五條第2、3、4款中之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d) 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本會章程;
e) 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專業人士或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擔任顧問;
f) 籌募經費;
g)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部門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2. 理事會之決議,須由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理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理事會;
b) 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
c) 對外代表本會;
d) 簽署進行單純事務性行為之文件,尤其包括任何政府部門各項手續之申請書及表格、任何公共事業機構辦理有關水、電、電訊網絡等事宜各項手續之文件。
4. 副理事長之職責:
a) 副理事長之職責在協助理事長;
b) 當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互選一名代替理事長之職責;
5. 秘書長之職責:
a) 登記會員之註冊入檔案;
b) 作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c) 按會務需要,秘書一職可向外聘請,但該秘書在會議上無投票權。
6. 財務長之職責:
a) 處理本會之帳戶及整理有關收據;
b) 支付本會之開銷;
c) 在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
1. 常務理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a) 就會務發展向理事會提交建議及提案;
b) 負責會員入會申請之審核及批准;
c) 根據本會章程第八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會員資格。
2. 常務理事會之決議,須由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1. 監事會之職責:
a) 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 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上無表決權。
2. 監事會之決議,須由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監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b) 在監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4. 當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互選一名代替監事長職責。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由本會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簽署,但有關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及在戶口提存款項的文件之簽署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以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修改會章須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且須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捐贈;
3. 政府的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但有關開支之文件須經理事長及一位副理事長簽署。
1. 本會會員應繳納之入會費和年費之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2.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支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1. 本會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2.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Agosto de 2023. O Notário, Mak Heng Ip.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do Maço n.º 1/2023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artigos, respectivamente, n.os 1.º, 2.º, 3.º, 6.º, 8.º, 9.º, 10.º, 11.º, 13.º, 14.º, 15.º, 17.º, 18.º e 19.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條名稱
本宗教團體在澳門中文取名為耶和華見證人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s Testemunhas de Jeová,英文為Association of Jehovahs Witnesses。
第二條住所
本協會會址將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三座地下D座及第四座地下A座。理事會可不受限制地決定將協會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點。在澳門供崇拜之用的地方稱為耶和華見證人王國聚會所。
第三條宗旨
本協會宗旨如下:
a) 為稱為耶和華見證人的基督徒在崇拜耶和華上帝方面服務;
b) 協助稱為耶和華見證人的基督徒執行上帝授予他們的個人傳道職分,傳講耶穌基督統治下的上帝王國的福音,為上帝的名耶和華和他的話語聖經作見證;
c) 培訓人成為上帝的僕人、傳福音者和導師;
d) 通過基督徒傳道活動,以及通過教導人認識聖經和相關的科學、歷史和文學課題的志願工作,向公眾提供教育;
e) 向視障及聽障人士提供聖經及教育資料,包括與基督教課題有關的盲文、錄像帶和印刷品。除此之外, 通過盲文和手語,個別地教授視障及聽障人士改善溝通技巧;
f) 教導在囚人士過基督徒的生活,幫助他們提升精神、道德和靈性方面的水平,並協助他們作出改變,從而改善他們和家人的生活,也改善社會整體情況;
g) 提供社區援助及執行慈善性質的工作和人道援助,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提供所需的援助;
h) 通過輸入、輸出、翻譯、印刷和分發聖經,以不同語言的印刷版或電子版書籍、册子、雜誌及其他解釋聖經真理和預言的基督教出版物,向人傳講聖經真理;
i) 邀請,任用及支援特派傳道員,以促進協會的宗旨;
j) 為了秉承本協會的宗旨,本會擁有或租用房地産,並建築、裝修及保養住宅、辦公室、場所及建築物。為包括但不限於作為宗教團體成員的神職人員,以及志願人員,提供免費的住房及工作場地,並免費為他們提供適當的膳食及報銷他們為協會工作所涉及的開支;
k) 組織和支援耶和華見證人的會衆,供應他們所需的聖經書刊;
l) 組織和舉辦本地大會、全國大會及國際大會以進行崇拜活動;
m) 在理事會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使用任何其他合法途徑及溝通方式,發展協會的合法活動;
n) 接受和管理任何資産及基金,例如捐款、有條件的捐獻、遺産及禮物。按照理事會的決定,在符合協會的宗旨和有效法律約束之下,加以適當的運用或處理;
o) 向任何具有類似宗旨及目標的耶和華見證人社團提供援助,包括財政上的援助。
第四條不擁有股票的協會
本協會不擁有股本,也不圖金錢利益。但這不限制本會以任何名義獲得資金,例如任何形式的捐獻、禮物和不動産。
第五條大會成員
本協會大會成員最少十五人,最多不超過三十人 (包括理事會的成員和監事會的成員)。
第六條表決權
本協會將受制於大會任何過半數票的表決。每個成員將有權利親自或以委託書投以一票。但接受委託的代理人必須是協會的成員。
第七條成員資格
大會成員是由理事會挑選的。所有成員必須是獻了身,受了浸的耶和華見證人長老。
第八條終止會籍
在以下的情況,任何大會成員將會立刻失去成員的資格:
a) 成員的死亡;
b) 大會過半數票表決終止其會籍;
c) 在某成員不再是耶和華見證人長老的當天。
第九條終止會籍的其他原因
大會成員在任何時間違背協會的宗旨,理事會可暫停該成員的身分、權利和特權。直到在下一次的大會會議中,大會就該成員在協會中身分作出表決。
第十條利益喪失
喪失成員的身分意味著喪失目前或以往在協會裏擁有的所有權利和利益。任何理事會成員如喪失協會成員身分,即會立刻停止其在理事會的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決定舉行年會的時間和地點。
成員可在會議地點現場出席會員大會,或在理事會批准的地點通過視頻會議形式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表決
會員大會推舉理事會成員時必須至少得到過半數票的表決。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
經會員大會推舉,三位會員會成為理事並組成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將從他們當中推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每位成員將在三年之任期內履行其職務,並可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無限期地獲得推舉連任。為要交替地擔任草簽指示的理事職務,其中一位成員將在任期第一年後被重新推舉,另外一位將在任期第二年後被重新推舉,最後一位將在任期第三年後被重新推舉。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權限包括所有沒有明文授予會員大會的職務和活動。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權力
理事會被授予以下權力,且其決定是由過半數票的表決來作出的:
a) 修改和廢除協會內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條例;
b) 動用協會的基金 (要得到最少兩位理事會成員的同意);
c) 購買,出售和處理任何形式的財產、不動產或其他方面的財產,以及取得貸款;
d) 委任協會的代理人,授予及撤銷其一般或特別的權力;
e) 採納被認為適合和有利於推廣協會宗旨的措施;
f) 在法庭內外代表協會;
g) 落實,修改和廢除任何合同。
第十六條工作分配
理事會可根據內部政策在彼此間分配協會的工作和責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監事會成員將不會交替職務,而會履行該職務直至大會為任何或全部監事會成員推舉到接替者為止。任何監事會成員一旦喪失協會成員身份,他在監事會的職務將立刻被解除。監事會將會督導協會的活動並按需要向大會成員提交報告。
第十八條空缺
理事會或監事會如果出現任何空缺,理事會將挑選一位會員以填補空缺,直至下一次的會員大會可表決選出一位作正式的接替者。
第十九條解散
協會不論因為甚麼理由而被解散,都將由理事會決定如何處理協會現有財産及財産的去向。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協會的資産在解散後會被分配到由協會的理事會指定的一個不牟利慈善組織,而該組織的宗旨需跟協會的類似。
第二十條查賬
至少每年一次,理事會在認為適當的時間審核協會的賬目。主席及秘書會委派一個查賬員,但此人不必是註册會計師或註册審計師。
第二十一條個人責任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無須負起協會的債務或責任,同樣,協會也無須負起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個人債務或責任。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Agosto de 2023.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總經理 郭雲芳 |
副總經理 梁惠娟 |
行長 張愛華 |
會計主管 王耀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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