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歐永棠為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歐永棠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歐永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一職。
學歷
2006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專業簡歷
08/2022 至今 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全職委員;
2015 — 08/2022 消費者委員會職務主管(投訴諮詢範疇);
2011 至今 消費者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2009 — 2011 消費者委員會技術員;
2008 — 2009 消費者委員會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