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23

刊登日期:

2023.8.9

版數:

10429

  • 委任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一)龔志明,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黃志雄,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三)鄭洪光;

    (四)馮家輝;

    (五)劉金玲;

    (六)雷民強;

    (七)麥誠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法規:

    第12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23

    刊登日期:

    2023.8.10

    版數:

    10628-10629

    • 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3/2023號行政法規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確定若干實體為經濟利益團體。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旅遊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衛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至(五)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馬志達及其候補代表蔡明威;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蔡錦富及其候補代表李展濤。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余成斌;

    (二)周士軍;

    (三)周興挺;

    (四)周家俊;

    (五)姜志宏;

    (六)胡玉沛;

    (七)袁松山;

    (八)馬建章;

    (九)馮嘉林;

    (十)黃嘉豪;

    (十一)楊志新;

    (十二)劉丁己;

    (十三)盧世豪;

    (十四)戴顯揚。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三)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五)衛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六)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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