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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一)龔志明,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黃志雄,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三)鄭洪光;
(四)馮家輝;
(五)劉金玲;
(六)雷民強;
(七)麥誠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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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至(五)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馬志達及其候補代表蔡明威;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蔡錦富及其候補代表李展濤。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余成斌;
(二)周士軍;
(三)周興挺;
(四)周家俊;
(五)姜志宏;
(六)胡玉沛;
(七)袁松山;
(八)馬建章;
(九)馮嘉林;
(十)黃嘉豪;
(十一)楊志新;
(十二)劉丁己;
(十三)盧世豪;
(十四)戴顯揚。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三)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五)衛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六)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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